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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财产轻身分——铸就《婚姻法》解释(三)三大缺陷

  

  二、解释内容正确,但理论基础错误


  

  解释内容正确,但理论基础错误,就是解释条文本身的内容没有问题,但作为解释的理论根据却是错误的。这主要是从解释条文与高法关于解释条文的理由说明中发现的。


  

  从高法关于解释条文的理由说明中发现,解释理论基础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以财产诉讼证据规则作为亲子诉讼推定规则的根据不当


  

  尽管我极力主张司法解释规定亲子关系诉讼,[2]但其法理却与高法不尽相同。解释第2条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我没有什么异议,但对高法关于该规定的法理基础却有不同看法。


  

  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闻发布稿,在解释亲子关系诉讼推定规则时指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这里所谓“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直接适用证据规则第75条,是不当的。这是将财产诉讼证据规则直接适用身份关系诉讼,其理论基础是错误的。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诉讼性质不同,其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均不相同。亲子关系虽然可以推定,但其推定的法理基础和方法不同。亲子关系推定有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形式。法律推定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我国目前尚无亲子关系法律推定的规定。事实推定,就是完全根据客观事实推定亲子关系的有与无。亲子关系事实推定,并不能完全依据某一既成的证据规则直接推定,而应当以客观真实性为原则。它是对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而不是简单根据证据规则推定出来的结论。亲子关系推定或判断,不是机械适用一种“死”的证据规则,而是一种“活”的司法审查判断活动。具体讲,亲子关系推定或判断,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客观事实的审查;2、职权调查;3、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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