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求依据《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规章》的规定审查保证条款的公正性
在消费者保险合同里,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英国法院遵循欧盟1999年颁布的《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规章》(UnfairTerms inConsumerContractRegulations)的规定,对保证条款的公平性进行审查。与金融服务局的规则相同,该规章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但由于对其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保险合同存在争论,故其所能提供的保护仍不充分。在该规章制定之时,由于欧洲保险业者强烈反对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公正性的司法评估,为减轻其疑虑,《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规章》第6(2)条规定,在合同条款简单易懂时,对该条款是否公正的评估将不涉及:(a)该合同主要标的的界定,或(b)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换取的价格或报酬是否充分。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果要求法院对保证条款公正性进行审查,至少须克服以下障碍:(1)证明保证条款不属于核心条款,或称不属于对合同主要标的的界定;(2)该条款的用语并非简单易懂;(3)在合同缔结之时,该条款是不公平的。这显然并非易事。况且,保证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消费者保险合同,而且也常见于商业保险合同,但《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规章》并不适用于后者。
(三)将纠纷提交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裁决
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金融服务局设立了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该机构为英国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平与合理的观念对纠纷进行裁决。分析该公司所做出的涉及保证问题的裁决可以发现,其主要涉及违反保证行为与损失的发生是否需要存在因果联系,以及保证条款是否透明和是否违反了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对于前者,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的裁决不仅要求保险人就违反行为与损害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还必须证明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保险商业行为规范》第5条要求保险人提请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中那些重要的和非同寻常的排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金融服务局在裁决纠纷时也遵循此一规则。当某一保证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合理预期时,金融服务局可能将之视为重要和非同寻常的条款,要求保险人证明已尽提请注意上述条款的义务,否则保险人需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尽管金融服务局做出了一些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证制度带来的不公正性,但由于并非所有案件都会提交该机构裁决,而且该机构的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不同将会使法律愈加复杂与不一致,因而此种方式也存在缺陷。
(四)寻求判例法的救济
对于保险人滥用保证还有一种救济方法,即请求法院判定该条款不是真正的保证,而是其他类型条款,例如风险描述条款, [14]或该条款并不涉及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去矫正保险人滥用保证条款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1)判定投保单中的回答仅仅是对过去与现在事实的担保,而不涉及对未来行为的承诺,除非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用明确无误的词语表明其意图。(2)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包括数类风险时,判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行为仅仅使保险人免除部分类别风险的保险责任; [15](3)将争议条款判定为不属于保证,而是描述风险的条款; [16](4)判定争议事实不属于保证的范围,或被保险人对某一行为所作出的保证不涉及争议事实。 [17]
然而,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困难是,为了实现衡平,法院是否应该不顾保险单中存在的并无疑义的用语。实践中,部分法院在此种情形下做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这一方法虽然有助于防止保险人滥用保证条款,但它也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显然,由于每个条款只有在法院作出裁决后金融服务局才能真正确定其含义,因此,此种方法将使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的指引性受到严重削弱,导致相同问题被大量重复诉讼。况且,要求创造公平结果的理由最后势必演化为没有定论的无尽争议。
因此,尽管金融服务局的规则以及《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规章》的规定,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的裁决以及法院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保证引发的不公平现象,但其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无法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与充分的保障,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制订、修改成文法的意见被重新提出,并真正开始付诸实施。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英格兰法律委员会与苏格兰法律委员会就保证问题联合发布了两个报告, [18]并在2009年12月公布了《消费者保险法》(Consumer InsuranceLaw)草案,就保证制度的修改提出了正式立法建议。 [19]至此,英国保险法中保证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正式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