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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最新发展

  

  2 制定法上的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7年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以新的责任原则取代了判例法上的等同原则。该法第1条规定,如果某一企业的业务活动的组织、管理方式存在重大缺陷,严重违反了该企业对被害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应该追究该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就如何判断企业是否严重违反了相关义务,该法第8条规定,陪审团在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义务违反及其程度之际,应当考虑企业是否违反了卫生安全法规、企业内部是否存在滋生违法行为的政策、制度以及惯例。上述规定表明,在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中,无需再确定具体的违法行为实施人,只要能够证明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之中存在缺陷,并且此缺陷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实质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因为上述责任原则的关注核心是企业本身的组织状况与管理方式,所以英国内政部将之称为组织责任原则,以区别于传统的等同原则。但是,从该法第1条(2)“只有在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上述义务违反的实质要素之际,才能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似乎将新的责任原则称为有限的组织原则更为贴切。


  

  根据立法,新的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主体要件,即企业。但与判例法的规定不同,此处的企业不仅包括法人,而且包括《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附录一所列举的国防部等国家机关、铸币局等皇家组织以及合伙企业、劳动者协会等其它组织;(2)行为状态要件,包括死亡结果、企业对被害人所承担义务的严重违反以及企业活动的组织管理方式中的重大缺陷。可以看出,与判例法的规定相比,上述构成要件发生了两点重要的变化,其一,个人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不再是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前提,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判断根据只存在于单位本身;其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最终死亡结果的具体认识被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基础基本上变成了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等客观要素。相应地,实践中的责任认定过程也变为:危害结果出现?判断企业活动的组织管理状况?确定企业刑事责任。


  

  在刑事政策层面,英国的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判例法罪名到制定法罪名的转变,具有如下三点意义:第一,通过将普通法上的企业犯罪主体从“法人”扩大到“法人与其他组织”,扩大了企业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第二,通过将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基础主要限定在客观要素的范围内,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负担,间接地提高了定罪的可能性;第三,新法将企业活动的组织管理方式确定为刑事责任的判断基础,并规定对于被认定有罪的企业可以判处无限罚金,这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内部管理,进行自我犯罪预防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一转变,也体现出了当前英美国家企业刑事责任论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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