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国家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最新发展
——以英国《2007年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为例
周振杰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英国《2007年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的出台过程与背景,分析了该法的政策意义,并指出了有效控制与处罚企业违法行为的政策目的是这一法案得以通过的重要原因。之后,在上述论断的基础上,介绍了英美国家企业刑事责任论近年的发展情况,并分析了其中从个人到组织、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趋势。最后,本文提出,在企业犯罪频发的现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我国也需要对目前的单位刑事责任论进行反思。
【关键词】企业犯罪;代理责任;等同原则;组织责任
【全文】
2007年7月26日,英国议会批准了《2007年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 (Corporate Manslaughter and Corporate Homicide Act 2007),2008年4月6日,该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废除判例法上的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代之以新法规定的罪名。为什么英国立法机关要将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判例法上的罪名改为制定法上的罪名?新的立法带来了那些变化?这些变化隐含着什么样的政策意义?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判例法上的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司法认定过程中的难点;其次,总结了制定法罪名所带来的变化,探讨了其政策意义。第三,透过上述变化,分析了国外企业刑事责任论的发展方向;最后,就我国单位刑事责任论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1 判例法上的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2007年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生效之前,英国根据判例法,基于等同原则(Identification Principle)追究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1]所谓等同原则,指将能够代表企业意志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与心理等同于企业的行为与心理,如果这些职员在职责范围之内实施了违反刑法的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据之对企业本身予以刑事处罚。在这一原则之下,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质上指能够等同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实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在判例法上,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包含如下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要件,即能够代表企业意志的高级职员。所谓“能够代表企业意志”指实际支配企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业务,在履行职责之际,无需向其他管理人员负责的企业高层。根据判例,此处的“企业”仅指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也即“法人”;(2)行为状态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前者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所承担的义务、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及行为中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后者指行为人对上述危险的认识,而且这种认识应该是基于现场情况,对于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的具体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