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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法中的剥夺自由刑

  

  限制自由的期限因犯罪行为的性质(确切地讲,因罪过形式)而有所不同。对于实施故意犯罪而被判刑但无前科的人,限制自由的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对于实施过失犯罪而被判刑的人,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遇有用限制自由代替强制性工作或改造工作时, 其期限可以为1年以下;遇有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蓄意逃避服刑的场合,可以易科为剥夺自由,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处的限制自由的期限。


  

  依照刑事执行立法,蓄意逃避服刑是指:其一,至少3 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共秩序或者居住规则;其二,擅自离开劳动改造村,拒不返回或者不按时返回服刑地。


  

  二、修改了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构成条件


  

  1960年《苏俄刑法典》在刑罚体系上只有一种剥夺自由,其刑名也称剥夺自由。由于新刑法典增设了拘禁、终身剥夺自由等剥夺自由刑,为了区别,剥夺自由也相应地改为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相当于我国的有期徒刑。


  

  修订后的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仍具有适用面宽的特点,对于刑法典规定的四类犯罪;即轻罪、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均可适用该刑。另一方面,刑法上的缓刑、假释、管束制度及刑事设施同过去一样,也是直接或主要为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设定的。从这个层面看,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似乎没有变化。它在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虽面临挑战,但却没有被动摇。


  

  依照1996年刑法典第56条、第58条,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修改了它的最低和最高刑期。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24条规定,“剥夺自由的期限,规定为3个月以上10年以下, 对于苏联立法和本法典规定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引起特别严重后果的犯罪和特别危险的累犯,规定为不超过15年。”新的立法者将其最低刑期由3个月改为6个月,将它的最高刑期修订为20年。就前者而言,一方面是为同拘禁的最高刑期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刑期为6 个月以下的短期犯入劳动改造营服刑。就后者而论,情况较为复杂,并经历了一个深化的过程。八十年代末,在围绕编纂新刑事立法的过程中,一些学者主张将剥夺自由的最高期限定为10年,只有替代刑时,它的上限才可以定为15年。他们认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应当考虑到对犯罪现象结构和态势的预测以及行将负刑事责任人的个性的社会心理、道德形成的特点。他们指出,长期剥夺自由乃是长期地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如果在10年期限都不能把服刑人改造过来,那么寄希望于更长的时间也是徒劳的。从人类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出发,这部分学者得出一个结论,即服刑人若长期地与社会严格隔离,会发生个性的严重衰退,甚至很难指望他们能够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他们主张把剥夺自由的最高刑期限定为10年的一个重要理由。此外,对犯罪现象结构和态势的乐观预测,也是他们手中的一张举足轻重的牌。至于个别场合的15年剥夺自由,仅具有减少和替代死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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