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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法中的剥夺自由刑

  

  在编纂1996年刑法典时,有人主张将终身剥夺自由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典里,使其具有更多的功能,如替代和减少死刑、威慑、恢复公正等。


  

  依照俄罗斯刑法典第57条,终身剥夺自由作为与死刑二择其一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分则中规定终身剥夺自由刑的犯罪有:故意杀人罪(第105条)、 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第277条)、侵害审判人员或调查人员的生命罪(第295条)、侵害护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罪(第317条)、 种族灭绝罪(第357条)。这一范围与死刑的适用范围是完全相同的。


  

  在正确评价全部案件情节及犯罪人的身份,其中包括减轻刑罚的情节和加重刑罚的情节后,法院认为可以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就判处终身剥夺自由。从这些规定看,终身剥夺自由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刑罚方法,但它的替代功能却是十分明显的。我想,菲利莫诺夫教授所说的“在一定意义上,应当把终身剥夺自由视为刑事责任的人道措施”(注:引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10页,法学家出版社199年版。),也是从这个层面而言的。此外,立法者还对适用终身剥夺自由的对象作出了限制,即“对于妇女,以及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终身剥夺自由。”


  

  限制自由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始见于80年代末期的刑法典(修订)草案。从一定意义上讲,限制自由是由特殊缓刑,即判处剥夺自由、宣告缓刑并强制被判刑人劳动演变发展而来的。依照1977年法令,对于犯故意罪初次被判处剥夺自由3年以下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 以及对于犯过失罪初次被判处剥夺自由5年以下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 法院在处刑时,考虑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的其他情况、以及不与社会隔离但在监督下对他进行改造和再教育的可能性,可以决定对他判处剥夺自由,但宣告缓刑,并强制他在判定的刑期内,在主管执行判决的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劳动。鉴于对这种缓刑的法律属性看法不一(注: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方法,见《刑事法律—理论模式的经验》第151页。),同时其在专门的、 非封闭的设施内进行强制劳动的方式又有可取之处,故编纂者们将其作为独立的主刑加以规定,并冠以“限制自由并强制被判刑人劳动”的刑名。1991年刑事立法纲要正式确立了限制自由刑,同时保留了前述草案所设立的该刑的某些强制因素,如不与社会隔离但在监督下、强制被判刑人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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