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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法中的剥夺自由刑

俄罗斯刑法中的剥夺自由刑


王扬


【摘要】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与1960年的刑法典相比,对剥夺自由刑作了一系列重要调整。一是在立法上确立了剥夺自由的一些新刑种;二是修改了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构成条件。这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修改了一定期限剥夺自由的最低和最高刑期;用专条规范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劳动改造机构;将未成年人的刑期和服刑的劳动改造机构改由专章加以规范。
【关键词】俄罗斯刑法;剥夺自由刑;限制自由;劳动改造
【全文】
  

  依照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剥夺自由已不再是一种具体的刑罚方法,确切地讲,是指一类刑罚方法,即泛指以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同1960年刑法典相比,巨变后的俄罗斯在剥夺自由刑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调整。这些调整主要涉及立、改两个方面。


  

  一、在立法上确立了剥夺自由的一些新刑种,如拘禁、终身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现分述之。


  

  拘禁是指在严格与社会隔离的条件下,将被判刑人短期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有的同志将其译为拘役(注:参见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在我看来,将该刑译成拘禁似乎更名符其实。俄语中的“apecm”早有多种含义, 但其主要的意思都是同剥夺人身自由相联系的,如逮捕、拘捕、拘禁、拘留、监禁、羁押等。更重要的是,在执行拘禁刑时,被判刑人不以劳动为必要条件,虽然刑事执行当局也有权吸收他们参加无偿的庶务性服务工作。而拘役则应以伴随劳役为条件,换言之,在国人的眼里,拘役是离不开劳役的。


  

  俄罗斯学者认为,拘禁是一种典型的短期剥夺自由刑。理由是:其一,被判处拘禁的人,关押在监狱、劳动改造营以外的专门的封闭设施内,严格与社会隔离,并被置于严格管束和经常的监督之下。在服刑期间,被判刑人无权离开该设施。这意味着凡属需要身体离开封闭设施才能实现的自由和日常活动的自由都被剥夺了。其二,拘禁的刑期较短。依照刑法典,拘禁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其上限与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最低期限相衔接。短期剥夺自由的长短虽然各国规定不一,但拘禁刑的量的因素(时间)还是比较符合通常理解的短期剥夺自由的标准。拘禁刑的设立为理论上关于短期剥夺自由期限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依照刑法典,拘禁作为一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于一些轻罪,如殴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泄露收养秘密罪等,但不适用于判决时不满16岁的人、孕妇和有8岁以下子女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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