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之比较研究
陈晖
【摘要】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澳门刑法典》,是一部典型大陆法系特点的刑法典,基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内地与澳门的刑事法律都表现出高度的独立性。两地
刑法罚金刑在地位、适用及执行方面的立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较与借鉴澳门
刑法罚金刑立法,旨在使内地罚金刑方法不断完善。
【关键词】内地
刑法;澳门
刑法;罚金
【全文】
罚金是判处行为人(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内地和澳门的罚金刑都属于单纯金钱式的财产刑,财产以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如人民币或澳门币为载体。内地刑法典在总则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将罚金排列在附加刑第一,并单设一节“罚金”,用两个条款予以规定;澳门刑法则在第三编第二章“主刑”中,与徒刑并列专节规定,在其他章节也有关于罚金刑的立法规定。由于两地不同的立法传统和历史文化背景,罚金刑制度各不相同。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旨在使内地罚金刑立法不断完善。
一、罚金刑的地位
罚金刑的地位,是指罚金在刑罚体系中所处位置,根据其是主刑还是附加刑及其在主刑和附加刑中排列来评价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基本地位。中国内地和澳门的刑罚体系中,自由刑都是作为最主要的刑罚而存在。但内地作为主刑的自由刑均为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并按犯罪的严重程度形成层次性的适用结构,罚金刑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刑罚,可以独立适用,强调罚金刑对实现刑罚目的的适当性及轻刑思想,整个刑罚体系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疏而不漏{1}(P321)。澳门刑法具有典型欧洲大陆法系风格,通篇贯穿着人道与宽容,在“新社会防卫论”思想的影响下,坚持刑罚“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的目的,促进了对刑罚措施包括罚金刑的重新认识,在设立刑罚体系时,将罚金刑与徒刑并列规定为主刑。这一差异与两地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法律传统是分不开的,但两地立法者都意识到,对特定犯罪有必要从经济上加以制裁,只不过这种共识表现的立法方式不同而已。
新中国“79刑法”就将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在“97刑法”修订过程中,对于罚金刑的地位存在不同争议,有学者主张将罚金刑作为主刑规定{2}(P203)。但97刑法并未采纳这种主张,在刑罚改革日益轻缓化的国际趋势下,仍保持罚金刑的附加刑地位。及至目前,仍有学者认为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偏低,导致司法人员对罚金刑不够重视{3}(P62)。把罚金刑规定为主刑更富有适用性,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具有更大的威慑力{4}(P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