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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

  

  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隐私权;有些隐私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隐私权。简单的说,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能真正构成隐私权的客体,我们暂且把这类客体称为“合法隐私”。而将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称之为“非法隐私”,两者构成了特定个体隐私的全部。


  

  “合法隐私”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非法隐私”虽然也是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认为的隐私的范围,但是它不受法律保护,当他人利用或公开这些“非法隐私”不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区分“合法隐私”与“非法隐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无论是确定“合法隐私”的范围还是确定“非法隐私”的范围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内外有关隐私的理论研究文献多是用列举非穷尽的方法阐明隐私的范围,而很少有论述“非法隐私”的问题,如在美国侵权法中,侵犯隐私主要有四种情形:1.不合法的侵入他人之秘密;2.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3.不合理的公开他人之私生活;4.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


  

  列举非穷尽式的陈述固然可以对“合法隐私”的具体情形予以陈述,但确定条件式的描述会更有利于确定“合法隐私”的一般逻辑,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个人“隐私”,才是“合法隐私”,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其一,这种信息应与个人有直接关系;其二,个人不愿意公开;其三,信息不公开不至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四,收集、公开某人的信息能对其本人造成伤害;其五,没有公开自己隐私的义务。如果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那只能是“非法隐私”。


  

  在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中,有些信息是在侵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如各种犯罪、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等;有些是伤风败俗的信息,如吸毒、随地吐痰、跨越公路隔离栏以及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等;还有些是合法的、正当的生活信息,如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等。对于特定的个体来说,这些信息都可能是其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但是,对于那些违法乱纪、伤风败俗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对社会或他人能够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不公开将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这样的信息不能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如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和揭发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例如通奸等个人行为就不应当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宣判,公开宣判之后,未成年人犯罪就不再是个人隐私,新闻媒体就可以进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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