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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

  

  四、从“特殊保护”到“强化促进”的转变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到最终审议通过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体现了立法理念的重大调整和进步。


  

  《条例》遵循“既要顺势而上,又不跟风而立”的指导思想,秉承“实施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引领地方立法”的理念,在对著名商标认定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强调了促进商标战略的立法目的。其重点如下:


  

  (一)变换了认定的性质。目前著名商标的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又不是确定是否对商标侵权进行救济的事实认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著名商标应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来评定。但是由于行业组织的范围有限,而中介机构的市场不成熟,公信力不够,容易失控,不能达到鼓励创名牌、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也不适宜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因此《条例》在将著名商标定性为政府对本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所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的前提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5]。


  

  这样,将著名商标定性为政府所授予的“荣誉称号”,这就改变了著名商标在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的尴尬地位,也避免难以与上位法衔接的问题;同时将著名商标的取得从行政认定变为政府表彰,直接为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二)简化了认定的程序。著名商标的取得程序,从“草案”的“申请、初审、推荐、复核、评审、公告”六个环节,到《条例》的“申报、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四个环节,减少了市州一级的审核程序,将是否授予著名商标的决定权集中在“湖北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这样通过减少起决定性作用的中间环节,方便了商标所有人,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道德风险”,有效地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三)强化了促进的措施。《条例》强化了促进商标战略的具体措施,除明确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鼓励和支持争创著名商标方面的资金安排、奖励补助和项目倾斜外,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另外,为鼓励申请著名商标,条例规定,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涉农商标的注册,涉农著名商标的申请给予补助。这些明确而具体的促进措施,将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直接引导到实施商标战略,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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