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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上)

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上)


黄辉


【摘要】学界正在对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网络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十分明显。论文从网络技术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分析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新要求,比较其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差距,论述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属性上的突破。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网络拓展了隐私权的对象范围;网络隐私权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而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突破
【全文】
  

  隐私权的概念最初源于美国。[1]初创时期的隐私权是用于保护个人的著作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从内涵上看相当于现在的著作权。[2]随着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隐私权内涵不断丰富,逐渐从著作权中脱离出来。在英美法系,法官通过判例的形式将隐私权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权利。[3]隐私权也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我国的一些法律中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4]而“隐私权”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少数的几部法律中提及。[5]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尚未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及立法实践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已成为共识。[6]


  

  网络时代的到来,隐私权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世界,网络隐私权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7]网络世界独有的特性,令网络隐私权有别于传统隐私权。[8]研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首先需要研究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


  

  一、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顾名思义,一是“私”,二是“隐”。与“公”相对,“私”即个体本位,[9]强调与个体相关的空间、事务与信息。“隐”为动词,新华字典的解释为,“藏匿,不显露”,[10]动词放在名词前面,则意味着“使藏匿”、“使不显露”,修饰“私”。隐私即为个体对与其本身相关空间、事务和信息的藏匿或不显露,动名词结构的“隐私”在法律上转化为名词,其定义可理解为处于藏匿或不显露状态下的与个体相关的空间、事务或信息。


  

  “权”即权利,是权利主体自由支配的权限。隐私权,可理解为个体自由支配与其相关的空间、事务或信息,使其处于藏匿或不显露状态的自主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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