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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思路

  

  二、强调适应 关注协调


  

  修改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特别注意提高妇女法的适应性:1、妇女权益保障的修改,必须适应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之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符合最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其规定的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和手段,必须与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在采用行政干预的同时,必须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3、《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必须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全面落实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适应入世之后的新情况;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必须全面确认妇女应有的各项权利,以便妇女充分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平等享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成果,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协调性,这方面要特别注意的是:1、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以后,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这些法律中有关妇女权益问题的规定可能比《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更科学或更具体,或者被《妇女权益保障法》援引的条款已经发生变化,因而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首先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清理、更新。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既要尽量保持与相关法律的一致,又不能简单地照搬,在一些关涉妇女权益的重要问题方面要有一定的超越,不能片面地强调协调而降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障性,否则就会妨碍《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妇女权益基本法应有作用的发挥。例如,婚姻法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虽然适用于夫妻双方,但从实践中看请求补偿的多为女方,这与我国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男女不平等状况有着密切关系。这一规定有利于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保护,为那些一心为了家庭、为了子女、为了丈夫放弃了很多,到头来却被抛弃的女性提供了一种救济手段,这是应当肯定的,但同时应看到,这种救济手段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作用非常有限,因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一则本身就较少,二则凡是约定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般很少有一方为另一方牺牲的情况。因此适当扩大离婚补偿制度是必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就可以做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3、要注意创设新的权利与落实现有法律规定的协调。修改法律可以而且应当创设、确认一些新的权利,这是法律进步和完善的体现,但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不是保护妇女某个领域权益的法律,而是全面保护妇女的法律,这就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功能应更多地起协调、保障作用。这样,如何规定相应保障措施以使当前有关法律中已经规定的妇女权益得到落实,就远比确认、创设另外一些新的权利更有意义;否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创设的权利也往往会因为没有配套的措施而流于只是宣言。创设、确认那些男女共有的公民权利,让其他法律完成可能更妥当、也可能更有效;当然,对于一些妇女特有或者与妇女的关系更密切、更重要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要对其他法律发挥“补充、保障、引导”的作用。4、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内部结构、条文规定的协调。5、注意具体条文规定与立法目的的协调。立法目的是制定、修改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具体条文的设计必须服务于立法目的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人权保障法,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而男女平等又是分层次的,有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平等的不同,也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区别,那么《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更多关注哪个层面上的平等呢?机会上的平等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而结果上的平等则更多体现了公正。《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追求的应当是法律上的平等对事实上平等的促进,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协调统一。但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常常导致二者发生矛盾,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必须要解决有关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侧重于保障妇女平等地获得机会,还是侧重于保障妇女平等地获得利益。我们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性质,侧重于保障妇女平等地获得利益应该是首要的,这样具体条文的设计就要特别重视保障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实施步骤和程序等内容。6、注意“权利协调”。因为权利冲突也是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的重要障碍,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协调好妇女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与组织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从而保证妇女权利实现结果的最大化。7、妇女群体利益保护与妇女个体利益保护的协调。《妇女权益保障法》一方面要注重妇女群体利益的保护,关注妇女的根本利益,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妇女群体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优化妇女发展社会环境,如,赋予妇女组织以及妇女个人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权利,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要求制订、修改和废止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妇联等妇女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听证时,应当有妇女代表参加。再如为了保护妇女的群体利益,设立有关妇女群体利益问题的公益诉讼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妇女个体利益的保护,因为妇女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直接影响妇女的群体利益,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对妇女个体利益的保护设计有效的救济途径。[2](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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