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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女利益实现机制的构建

  

  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已越来越成为最主要最权威的纠纷解决主体。权利的有无最终得由法院确认,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最终得由法院裁决,受到损害的权利最终也得由法院救济。如前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以明文的形式确认了妇女的诸多权利,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而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让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既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就真正成为司法的依据,具备了一定的“可诉性”。[7]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一方面增加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增加了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如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就应当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判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建立妇女陪审员制度让妇女直接参与法院的合议庭审判工作或对审判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都有助于在案件审理中对利益受损的妇女予以有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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