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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女利益实现机制的构建

  

  目前,我们已经开始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社会日益多元化,协调利益就成了多元化社会的客观要求。利益协调机制区分为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和道德协调四种方式。法律协调以权利和义务为特征,它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通过规定妇女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来协调男女两性利益关系的。在协调男女两性利益关系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且还明确了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协调男女两性利益关系的原则和标准,即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给予的特殊保护。


  

  男女平等就是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能够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这是确定妇女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的最基本的原则。它表明了法律确认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得对妇女的权利能力加以歧视性的限制和剥夺。当然,男女平等原则并不是无视男女的自然生理差异,简单地要求一切相同,而是强调反对性别歧视特别是反对男性特权。在现实生活中,贯彻男女权利平等原则就是要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男女之间因性别不同而造成的地位不平等。


  

  对妇女权益给予特殊保护要求:1、考虑到妇女在生理上有别于男子,她们在参加物质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生产的重任,因而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某些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权益;2、考虑到现阶段男女之间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妇女各方面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不是对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贯彻男女权利平等原则所必然提出的特殊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和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不仅要贯穿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始终,而且还应贯彻到所有涉及妇女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这是因为,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构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所以它是一部地位仅次于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妇女利益的基本法律。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确认和保障妇女利益的规定,其他任何非基本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认的男女平等和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同样是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男女两性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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