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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女利益实现机制的构建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溪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目的的法律,它以颗章六十一条的篇幅,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进行了确认和保护。实际上,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妇女权利,在本质上就是要保障妇女利益,实现妇女利益。妇女权利的核心与本质内容就是对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妇女利益关系的确认。妇女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妇女利益,妇女利益既是妇女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妇女权利的目标指向。因为“权利是利益的法律外衣,利益是权利的核心结构,抽掉利益这个内容,权利便丧失了财富和资源,成为无用的、虚假的空壳。”[4]利益问题是妇女问题的总根子,妇女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如何保护和实现妇女利益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妇女实现自身与男子平等享有利益的问题。一项妇女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某种利益,是由于妇女的利益存在其中。正在此意义上,我们或可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身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相关的他人的。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确认和保护妇女个体的利益,而且确认和保护妇女群体的利益;不仅保护妇女自身的利益,而且也保护与妇女相关的他人的利益,如入赘女婿的利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构建妇女利益实现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妇女的利益为法律所确认,这仅仅是妇女利益实现的前提。妇女的利益要想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的实现,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特别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在这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协调男女两性的利益关系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标准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现实生活中,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追逐各自利益的过程中,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必然会时常产生种种难以协调的利益冲突,而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无一例外地都加以平等保护。之所以如此,归根到底乃是基于社会资源的匮乏,法律在直面各种利益冲突时有时只能作出非此即彼的取舍。一旦法律的取舍已定,则其所设定的利益格局就有了合法化的依据与名分。故而,在法治社会里,任何阶层、任何群体或其成员,就只能在法律之下寻求其合法利益了。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慎到曾言:“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到的这一兔子寓言极简练生动地表达了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与西方法谚“篱笆好,邻居好”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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