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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视角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作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就其主体而言,本不应有性别之分,然而,由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妇女的权利长期被排斥在人权之外,妇女的人权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因而,在倡导保障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今天,“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就有了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针对性。


  

  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障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障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适应。从国际社会来看,自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国际文件的《世界人权宣言》始,人权问题一直倍受国际社会关注,妇女人权亦是其中的热点。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宣言,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己婚妇女国籍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北京宣言》等,其中,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人权保障工作在国际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其后,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妇女人权概念第一次被写进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该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这个纲领确定了妇女人权在人权中的地位和意义,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则重申了“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这一系列的国际妇女人权法构成了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部分,它对妇女人权状况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3]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是妇女人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妇女人权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的全面确认和保障,使之成为—部保障妇女人权的基本法。与此同时,妇女人权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标尺,保护妇女人权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要实现的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维护和保障妇女人权,是妇女人权在法律上的主要存在形态;妇女人权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灵魂和精髓,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人权的尊重和切实保障是人们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信仰的力量源泉。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人权精神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为指导,明确规定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二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赋予了妇女各项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权益,集中概括了人权的基本的核心的内容,是妇女人权的集中体现;三是扩大了妇女权益的救济渠道,强化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四是特别强调了对贫困、残疾、流动等弱势妇女群体权益的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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