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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视角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次修改通过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职责,对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做了更有针对性保护,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从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了“明确权利,重在保障”、“既有系统性,又有针对性”、“立足现实,兼顾必要和可能”的特点,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我国妇女立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于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构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法律,而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所以它是一部地位仅次于宪法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与宪法相冲突而无效外,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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