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1、首先确定了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个人特有财产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确定了,因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和双方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其他都归夫妻共同所有。2、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由于共同财产制更能体现和符合夫妻关系的本质,因而法律应将其作为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个人特有财产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法律规定的个人特有财产范围不宜过大。3、有利于保护财产方面的弱势群体。一般说来,强调个人特有财产和财产约定的往往是拥有财产的一方。法律将个人特有财产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规定归属不明的财产归共同所有,这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举证责任上,都有利于保护财产方面的弱势群体。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建议稿保留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是在约定内容上增加了“也可以约定财产由一方经营管理,”(建议稿第三十八条)从而使约定的内容更加丰富,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
此外,建议稿还曾设想增加以下内容,如?夫妻一方被宣告破产、没收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或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一)夫或妻千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二)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三)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依法应征得对方同意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需要以个人财产赔偿的;(五)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七)有其他重大事由的。人民法院宣告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应当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后,夫、妻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本人管理。”等。由于对增设这些内容的必要性以及这些内容本身的适当性存在不同的意见,因而这些内容在建议稿中没有体现。
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我们现在进行的工作,既是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以往修改婚姻法工作的继续。我们相信,随着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和有关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经过立法机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定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婚姻家庭(亲属)编也一定会成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