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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能力研究

  

  第二,法的判断能力。在部分单纯的自然犯罪(利益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场合,仅仅具有事实判断能力即可成为承诺能力的全部要素,但是对于法定犯罪和人身依附性较小的自然犯罪而言,其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判断要素。因此,在承诺能力中的对法律判断能力的要求是毋庸置疑的。就法的判断能力的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各类法律中的设置标准进行设计,原因在于不同法律中对于人的违法性判断都有着自己的不同标准。、除此之外,法的判断能力中还应当考察的一个要素就是罪质问题,也就是犯罪是否属于“强制型”。在刑法之中,犯罪对于被害者的意志要求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从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方向进行划分,具体一般可以分为强制型犯罪与非强制型犯罪。所谓强制型犯罪指的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显性或者隐性的规定了犯罪对于被害者意志做出的要求,例如盗窃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罪名,这类罪名的行为特征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强制进行的。在传统的犯罪构成之中,行为模式的设定仅仅局限于犯罪人的主观状态,而忽视了被害人的主观状态。对于被害人而言,其主观上的意愿在某些对单纯个体利益侵害的场合下,对于犯罪的刑法效力能够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刑法的价值来看,犯罪对于法益的侵害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法益这一客观事实的侵害,另一方面则是对法益的处分权利的侵害。而后者则是刑法规制的重点。法益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而最能体现这种权利价值的行为就是处分这种权利,在权利的拥有者合理处分的场合下并不存在任何的违法性,除非这种处分涉及到其法益的危险性。那么刑法规制的内容实际上应当是“非法益主体的非合理处理方式”,如果能够合理解决法益以及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刑法规制的内容势必会出现缩小的局面。对于法益与其所有者之间关系的处理,处理者必须明白其之间的权属关系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后果问题,也就是必须具备规范决定能力。单纯的意志决定能力并不能对权属作出判断,因为权属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除了具备事实辨别能力还需要具备法的判断能力。


  

  (二)被害人承诺能力之影响因子


  

  第一,承诺能力之基础—年龄。对于承诺能力,各国刑法有着不同的年龄规定,例如德国的“关于自愿阉割术和其他治疗方法的法律”第2条第1款第3项,割除生殖腺的同意,当他是为了与不正常的性欲望作斗争时,只有在年满25周岁时作出才是有效的。{3}(P374)意大利刑法理论中有些学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达到特定年龄的人才有权处分财产,由于对未满14岁人实施的性行为,刑法典第519条第2款和第521条第2款规定要以强奸或暴力猥亵罪论,人们认为只有14岁以上的人才有权同意这类行为。{8}(P151)


  

  各国对于承诺年龄的限制存在着不统一的状况,原因在于刑法中犯罪所触及法益的不同性质。因此,根据法益的差异,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律来设定刑事承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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