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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法律与习俗

  

  乙正是借助法律对非法侵占耕地的禁止和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采取掘墓的方式维护土地权益。同时,国家在政策层面也积极提倡火葬,无形中将土葬归为陋习或封建迷信,这更加确立了乙在法律语境中的优势地位。这些法律规范与国家意识进入乡村,逐步改变着村民的思维惯性与行为方式。


  

  但是,这种进入并不彻底。“入土为安”是对死者的最大尊敬,也是数千年来中国农民一直遵守的法则。即便有多次的普法宣讲与政策教育,乡村百姓更多的还是相互默契地以习俗为基本的思维指引和行为指导。当然,法律也在无形中发挥作用,当村民利用习俗无法获取利益,或者为某一目的挑战习俗时,国家法律就会成为他对抗习俗的武器。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村民而言,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完成一次行动后,法律就会被暂时抛弃,不会像习俗那样长久地主导村民的思维方式。


  

  可见,习俗才是村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被越来越多地提及,也许会逐步地取代习俗,成为主导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但就当下而言,司法者需要平衡地保护法定权利与尊重民间习俗,才能更好地化解乡土中的纠纷。


  

  生活世界是司法活动的现实基础。由于法治现代化的冲击,乡村的生活世界已不再单纯。在二维语境的牵引下,法律世界和习俗世界共同构建了基本生活世界。如果司法者戴上“现代化”的有色眼镜,将会遗漏主导乡村话语的习俗,无法观察到真实的乡村生活世界,在这样的前见下,纠纷处理也会有失偏颇。


  

  (三)


  

  这种双重话语体系下的二维语境会让司法活动矛盾丛生。一方面司法者可以通过法律保护甲的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来惩罚乙对甲的侮辱。在熟谙法律之人看来没有什么问题:两种法律关系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不过,对乡民来说,“人死为大”、“入土为安”,掘人坟墓是不可容忍的。不管多大的纠纷,都应当在保证“逝者安息”的前提下进行。即便甲占了乙的承包地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土地调换和补偿的方式解决。如果司法者以两种法律关系为由各自进行处理,在习俗保留者的眼中不过是“葫芦僧判葫芦案”罢了。


  

  理解乡村里的生活世界至关重要。社会有序是因为有规则,但乡村宁静并非因为有法律,而是有着自己认可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规则——习俗。一种符合法律的解决方式也许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反而对乡村秩序产生了不可修复的伤害。这是村民们所担忧的,也是司法者需要认真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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