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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法律与习俗

纠纷、法律与习俗


娄必县


【关键词】纠纷;法律;习俗
【全文】
  

  (一)


  

  在西方,曾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是司法产品的自动售货机,一端输入纠纷事实,另一端根据法律规则输出司法产品(法院裁决)。这样的状态与流程让司法看上去很美,在自动售货机的技术规范下,法官摒弃了人间情欲,隔绝了世俗情感,似乎站在了一个极为超然与中立的位置,让人可以尽情想象司法的中立性与法律的严肃性。但是,司法本身并不能超越世俗生活,相反,它是以世俗情感的认可作为存在前提的。本院最近调解了一起较有意思的案件,生动地说明了解决纠纷绝非机械的“司法售货机”可以胜任。


  

  甲父去世后,甲将其葬于屋后某撂荒土地上,翌日,乙称对该地拥有承包经营权,要求甲将坟墓迁离。甲称该地为丙承包,与乙无关。多次交涉无果。两日后,乙便雇人将甲父坟墓掘开,将尸骨弃于承包地边上,乡人震惊。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并道歉。法院查明,甲父所葬之处为乙、丙各自承包地的交界处,确实侵犯了乙的承包经营权。


  

  这一纠纷展示了由国家法律和乡土习俗双重话语体系组成的二维语境,以及在二维语境牵引下,由法律世界与乡土习俗构建的一个既冲突又统一的生活世界。在这复杂的生活世界里,司法者若要有效地消解具体纠纷,不能仅是法律世界里的国家代言人,在一定程度上,他需成为深谙习俗的乡村邻人,因此,细致地剖析二维语境,解构生活世界,成为司法者解决乡村邻里纠纷的关键。


  

  二维语境是乡民行为的基本前提。甲的葬父行为确实侵犯了乙的承包经营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乙的行为在乡土社会又显得极为卑劣,“掘人祖坟”是一种无法容忍的道德挑战。一边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承包经营权,理所当然地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一边是“人死为大”、“入土为安”的乡土情怀。在当地村民看来,侵占土地可以通过调换等方式解决,但亡人入土,以安为重,不可轻易迁出,即便迁出,也有固定的仪式。两相比较,甲占地葬父的行为完全可以理解与容忍,相反,乙却极不近情理。


  

  (二)


  

  在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法治推进中,法律规范越来越多地成为乡民不得不考虑的行为背景与准则。当国家法律与乡土民俗不能有机耦合,行为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各自采取相应的话语背景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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