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揭东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月城食品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该企业的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3)、一审法院对棉洋大队原书记郑锦潮的调查笔录(一审卷第27页至第29页),证实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征用棉洋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棉洋大队收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
二审依据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和一审法院调查的证人证言,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7月15日 <1989>国土<籍>字第73号《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过一定补偿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二审法院确认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使用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证据确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揭东县人民政府提交的1987年4月18日《清理非农用地单位申请补办用地审批表》,该表表明原揭阳县国土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第二条“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的精神,用“以表代文”的形式,以《清理非农用地单位申请补办用地审批表》作为揭国土复(1987)42号文,同意月城食品站征用棉洋大队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五)、本案土地登记程序的问题。
参照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第三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月城食品站征用棉洋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过一定补偿”后,依据《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属国有土地,月城食品站申请登记,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办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