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使用土地所有权性质认定的依据。
1980年1月6日前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即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征用的土地是属棉洋大队所有还是属东围经济联合社所有的依据。
我国目前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是通过“四固定”政策而确定的,在农业生产中,逐步划小基本核算单位而形成了社区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明确了“集体”所有的界线。在1961年3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规定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是规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按棉洋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实材料反映,棉洋村民委员会分布五个自然村落,从1980年前,棉洋大队改为棉洋村公所、棉洋乡人民政府、棉洋村民委员会(自然村从生产队,共三十一个生产队,改为经济联合社)。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使用的土地,当时是属于哪个生产队,各方当事人未提供这方面的材料反映,东围经济联合社也未能提供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使用的土地是属于东围经济联合社的相关证据。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并未赋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是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并未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所有权,而将其与村民委员会并列,只有集体经济财产的经营管理权。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基于上述的规定,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棉洋大队、棉洋村民委员会所有。
1980年1月6日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依据:
(1)、揭东县人民政府提交了1980年1月6日揭阳县棉洋大队出具给揭阳县月城食品站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写明“棉洋大队收入食品厝地0.25 每亩300,收款金额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