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析
(一)、本案性质的定性问题。
东围经济联合社对揭东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定性为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不当,二审法院确定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二)、县人民政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故揭东县人民政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县人民政府合法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第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参照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规定,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1991年修改颁布87实施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证书由县级政府核发。
故一、二审认定县人民政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职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事实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