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性审查案件的评析
张朝泓
【摘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过一定补偿”后,依据《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属国有土地,依照《
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办理登记。
【关键词】土地权属;登记
【全文】
要点提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过一定补偿”后,依据《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属国有土地,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办理登记。
案例索引:
一审:(2005)揭东法行初字第4号。
二审:(2006)揭中法行终字第1号 。
一、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揭东县月城镇东围经济联合社。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揭东县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揭东县月城食品站。
1980年1月6日,原揭阳县月城食品站因在棉洋大队设立月城食品站棉洋分站,使用了棉洋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月城食品站向棉洋大队支付了使用0.25亩土地的补偿费人民币75元。1987年4月18日,原揭阳县国土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第二条“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的精神,用《清理非农用地单位申请补办用地审批表》、“以表代文”的形式,以揭国土复(1987)42号文,批准了月城食品站征用原棉洋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990年6月30日,月城食品站向揭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该土地的使用登记。1992年区域变更后,揭阳县月城食品站更名为揭东县月城食品站,揭阳县棉洋大队更名为揭东县月城镇棉洋村民委员会,棉洋大队东围自然村更名为东围经联社。1995年11月20日,揭东县人民政府同意月城食品站使用该国有土地的登记申请。1995年11月25日,揭东县人民政府给月城食品站颁发了揭东府国用(月)字第0011858-0525200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围经联社认为揭东县人民政府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手续不齐备,程序违法,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