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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寻租”回流:权力的傲慢

审批“寻租”回流:权力的傲慢


章剑生


【关键词】审批;权力
【全文】
  

  行政审批改革不能止于取消了多少审批项目,而是应当摒弃承载于行政审批之中的权力观念。为什么行政审批项目一批又一批取消,但一个又一个静悄悄地重新“上岗”呢?根本原因是“管”字当头的权力观念病灶在现有体制中不断复发


  

  审批“寻租”新特点


  

  如今的行政审批“寻租”这一顽疾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 “红头文件”设置行政审批项目呈明显增加和回流趋势。虽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我国对“红头文件”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理。但是,在对“红头文件”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监督制度之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红头文件”使得部分被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死灰复燃,且这些“红头文件”受到了地方党政权力的庇护,即使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也被认为合法有效。如一些原本已向民营企业开放的产业领域,在不少地方仍然是民营企业无法涉入的“禁区”。


  

  二是行政审批权集中导致集中腐败。由于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不断被揭开,引发高层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的对策。如审批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集中,向少数领导集中。殊不知,这样的行政审批权集中,却容易导致更大的腐败。在行政审批中大案、要案不断被查获,一个单位中主要领导干部“前赴后继”地腐败,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这种对策的恶果。这也应验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之真理。


  

  三是收买专家论证意见。在一些需要专家论证的行政审批项目上,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方联手收买专家意见,对于收买不成的专家,会找各种借口将他排除在专家组之外。许多建设项目中环境评估报告引发民众强烈抗议,无不与这种腐败有关。这种“联手”腐败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进而也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透明度、规范化、针对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清理掉的审批项目多是些涉及面窄、与百姓生活相关度低的项目,而涉及面宽、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依然不肯放松管理。


  

  审批项目重新“上岗”背后


  

  《行政许可法》无论从思想观念还是制度设计上,与现代法治理念基本一致。但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至少有以下几个事实足见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偏爱”:通过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经失效的部门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又恢复实施了其中的500项。通过《关于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创造出了与许可相平行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概念。《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政府利用这些概念将原本应当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行政行为排除在该法律规范之外,导致当下在行政管理中客观上存在着不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所谓的“行政审批”。在这类行政行为中,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行政裁量权,相关的规定不仅法律位价低,且许多规定是不公开的“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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