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陈定伟
【摘要】在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中,有一些核心的法律规范支撑着这一信息公开的程序。
【关键词】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全文】
中美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经历。近年来,这两个国家相继暴发过食品安全危机,使公众和负责保护公众卫生的监管机构非常担忧。在过去的三个月中,针对遭到曝光的多种受污染食品,中国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了实施这些危险行为的个人和企业。
若干年前,类似的危险情况在美国的食品行业中也非常普遍。上世纪初,厄普顿·辛克莱等一批记者揭露了芝加哥肉制品产业中隐藏的秘密。辛克莱揭露的多种情况包括:将鲜猪肉储存在有老鼠出没的房间和垃圾桶中;重新出售在欧洲禁止出售的香肠;用化学品将火腿片变成褐色,冒充“烟熏火腿”,出售给毫无戒备之心的各家各户。政府调查部门证实了辛克莱,以及其他记者、调查员和研究者的公开报道。
这些内幕被披露之后,公众大声疾呼,打破了相关政治阻碍,使新的食品药品法规得以通过,解决了上述危机。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行通常依靠检查,以及其他更严厉的手段,例如刑事诉讼和查封。但即使拥有这些强制手段,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例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下称FDA)也意识到无法实现食品安全。检查人员和公诉人的数量远少于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每年,FDA抽检全美25%的食品设备,而进口食品的抽查率不到1%。食品和药品案件年均审判300起-400起,远少于平时能够发现的违规数量。
美国式方法是发动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能力。食品安全体系中关键的利害关系方有:(1)社会成员,包括消费者和消费者团体,其中有很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学者、律师和新闻媒体;(2)食品生产行业;(3)政府。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个人具备专业能力,能够对所有问题进行分析,为复杂的社会政策和监管流程做出有意义的贡献。但消费者团体是有组织的,这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发挥出集体力量和政治影响,以确保相关部门在政治和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普通消费者的呼声。没有消费者群体的参与,法律可能就无法体现普通民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