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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

  

  很久以来,许多人都被一个历史形成的法律“神话”所迷惑:法律的实施,制度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执行者、司法者乃至所有官员的道德品质和勇气。人们相信,一个或一群正直、正派、不趋炎附势的一身正气的好官员,既是法律,也是作为法律的目的的正义的根本与最终保证。不破除这个历史久远、流传甚广的“神话”,不揭露其虚幻甚至虚伪的本质,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的。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带着荣誉的历史光环从中国古代走进现代中国的都是包公、海瑞这样的具有悲剧色彩的历史人物,而不是某个法律或者制度?为什么现在被“拿下”的法官数量一年比一年要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官的职务则越来越高?显然,我们的制度在对法官的约束方面,即使不能说是无效的,也必须承认是低效的。回顾中国的历史,不也是如此吗?能够留给我们的历史故事,其主角中的正面人物不也就是那么几位,而且结局通常以悲剧收场。绝大多数官员,无论职务高低,几乎都是或贪赃枉法,或碌碌无为,或趋炎附势之徒,历史被人为地描述成了几个英雄创造的历史。我们似乎一直走不出自己的“英雄时代”,渴望英雄,渴望救世主。我毫不怀疑,按照这样的思路开展工作,在以后的某个日子里,今天的某个或某些法官同样可能会被塑造为“英雄”,其“英雄”事迹甚至可能一点都不逊于包公、海瑞,但不是今天或现世。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今天或现世的,我们追求法治,是因为法治是一个世俗的事业,人们不需要那种虚无缥缈的英雄人物,因为那至多只能在事后抚慰那些受伤的身体和心灵,或麻痹人们的思想。必须说明的是,对历史上的伟人,应该心怀敬意,但只有当正派不是个别人的品质,而是法官们普遍的素养,才会对一般公众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用职位高的人管住职位低的人,甚至把美好生活的希望寄托在钦差大臣或者中央大员的身上,这种观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不能缌决根本与普遍问题。这样的制度历史已经证明是靠不住的。因此,必须重点对基层和一线的法律工作岗位心怀敬意,关注那些工作在基层和一线的法官乃至所有法律人,为在这样的环境中每天面对日常矛盾与纠纷的人创造一个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能够正确处理问题、能够充分展示他们的专业技术的制度条件。这个制度条件才是法律人思考和解决问题所依赖的安全路径,当他们循着这一方向和制度工作时,不仅能够公正地处理问题,而且也不会因为其行为选择而受到惩罚。只有这样,法律人才能够保证普通人安全地生活在合理的秩序之中。没有这样的制度,也就无法按照这种制度所要求的方式方法进行工作,也就没有普遍公正。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几位英雄官员,其事迹已经构成一种反讽,所揭示的不过是人们对一个无法带给公众普遍公正的社会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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