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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

  

  二是法律职业化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化的工作。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职业是这样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5]而我国在1995年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时,在法官、检察官的录用方面,就开始尝试模拟之前已经举办多年的律师资格考试,设置了专业考试。比较在此之前制定和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个专业知识的考试制度堪称为一次革命性的创举。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调法官职业化的问题,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最终导致了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律师法》的修改。建立了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取得了标志性的成果。从此以后,在高等法学教育必须面向中国法律职业发展需要的问题上,全国法学界、法律界形成了基本共识,尽管人们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就应该重视两者的关系而言,是没有分歧的。[6]


  

  法律工作的职业化是以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的共识为前提的。专业化意味着排他性,即形成了一个专门的、与其他工作人群不同的以法律为业的群体,从而推进了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发展。可见,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是法律方法存在的重要逻辑前提。


  

  三、专业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上的制度化


  

  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意味着法律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专业人士,而专业人士区别于非专业人士的地方,不仅在于有无专业知识,还在于前者需要依赖于特定的制度和技术以开展工作。就如同医生一样,需要按照专业的程序,依赖专业器械诊断病情,如无特殊情况,绝不可违反制度。母亲针对小孩发热,往往拿出退热药喂之,而不论发热原因;医生则不会,他(她)一定要查清病因或排除某些情况方可用药。在医院,医患之间、医生护士之间、医生之间、门诊病房之间、不同科室之间、诊断或治疗的各个环节之间,是通过很多制度联系起来的,一般是决不允许违反的。可见,一个成功的医生,不仅要有高超的医术,而且也只有在一个良好的制度条件下,才可能发挥医术。法律职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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