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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的三个逻辑前提

  

  二、法律问题的专业化、知识化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必然将以往的各种矛盾、分歧以法律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问题,顾名思义,是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需要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各种问题原本不存在,而是说,原有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缘故而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这个变化意味着现代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不再是一个大众话题,而成了一个专业问题,因此,必须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去解决。法律作为一个专业知识领域的存在,是法律方法存在的第二个逻辑前提。


  

  现代社会的法律通常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治机构——立法机关制定的,并由同样作为政治机构的执法、司法机关加以实施。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因此而认为法律仅仅是政治权力的产物,以为掌握了政治权力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操弄法律。这是一个低级的、错误的认识。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政治权力必须依法设计、依法配置、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办事意味着法律本身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特殊性,不受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具有自己专门的知识内容,不是掌握政治权力者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可以随意摆布的。相反,法律是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有关法制与法治的讨论,所争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此。[3]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的法律化,需要用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依据法律的基本原理,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使用法律的专业语言,把各种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且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解决。因此,法律本身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专业领域。拥有自己的语言、技术、制度、文化标识等专业知识,也就必然要求法律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拥有相关法律专业的知识。


  

  在我国,基于这一认识的形成,产生了法律职业化以及面向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改革的要求。其中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


  

  一是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形成。1995年前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培养的试点工作。此前,学位办已经推出了MBA等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在有关的文件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被定位为培养实务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形式,着重于学习者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养成。显然,JM是参照美国法律教育中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JD)制度创立的,目的是推动建立面向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学教育模式,[4]这个教育领域的决定,强化了法律不仅是一个知识系统,而且也是一种专业能力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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