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法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依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人民意愿办事,是人民性的最集中的体现。离开法律去寻找人民性,不仅会导致思想混乱,而且还会动摇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法律办事,是我国30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宝贵经验之一。
事实上,在这一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权力法定化、利益权利化,国家管理、公众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促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各个领域的问题逐步法律化。这里有个实例:2008年的下半年,广州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在停车位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矛盾。开发商希望将小区车位出售给业主,业主如果不买,开发商计划将车位向社会出售。对此,业主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此不赘言。耐人寻味的是,在小区业主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建议他们找法院,到法院起诉。对此,许多人表示不理解。其中有位业主说道:“我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有问题找党和政府,什么时候变成找法院了?”停车位问题显然是个经济问题,在法律上一般属于民事法律问题。从这个具体的纠纷中可以看出,经济问题在一定情况下就是一个政治问题。曾几何时,单位职工发生的任何问题,首先都是寻求单位领导解决;解决不公,则向领导的领导反映,向上级反映,直到向党中央反映;而公民个人遇到甚至结婚离婚这样的个人私生活问题,也必须首先得到单位领导的批准;没有单位的,也必须经街道办事处领导批准。这是一个政治权力“无微不至”地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典型样本。而现在,有问题找组织,变成了有问题找法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有相当震撼力的变化。它显示出,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必须依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群众也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我国以往的法学教育中,人们有时把法律制度作为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并列的一个制度,更多时候甚至把法律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视为完善这些制度的必要的规则体系。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法律制度不再局限于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部分,相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种制度都应该依法形成和运行。公众不仅依法维护自己的经济民事权利,而且开始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政治权利,积极参与各项公共事务。同时,依法行政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就是在这个背景下,逐步被转化为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