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期间,我国基本上是处于法律虚无主义时期,律师制度被废止, “公检法”被砸烂,也就谈不上法律方法。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始尝试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使社会许多领域的问题逐步法律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被纳入政治权力的高度统一掌控之下。这个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严重抑制了地方、基层和公民个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社会缺乏活力;没有不同的衣服色彩,没有不同的思想主张,没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一切都是统一的。30多年前开始的改革,最初的提法就是改变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政治体制,实际上,也就是放权让利,即通过中央向地方、上级向基层、国家向个人的放权让利,把每个人都作为一个有理性、有思想、有行为选择自由的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让大家一起行动起来。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能够既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权力(利),又维护中央的统一权威?这就是法律。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性,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保证了权力与利益分配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加强法治建设,也就成为必由之路。
1978年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在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该说,这是在政权建设方面对文化大革命错误的重要纠正。1980年,邓小平发表了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以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要观点。 [1]1996年2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中南海主持第三次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时,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甚至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T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江泽民甚至指出,是否能够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管理社会,是对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2]同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则把依法治国进一步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样,依法治国就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在理论上联系在了一起。1999年3月l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可见,这些政策和理论观点的提出,实际上都是中央基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对社会现实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