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雇员曾素珠犯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本案讼争的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2)发生保险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上门收款单位清单范围;(3)原告主张的保险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范围。
(一)关于原告雇员曾素珠犯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本案讼争的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问题
原告商业银行认为,曾素珠挪用资金的行为属于雇员不忠诚的行为,理由为: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陈述是对雇员不忠诚行为的描述,并非对刑法罪名的描述,刑法中也没有携款潜逃罪这样的罪名,原告并非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有贪污罪,故保险条款是对行为的描述,而非是对刑法罪名的描述。被告也明知原告的雇员不可能有贪污等罪名。保险建议书虽然不是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关于不忠诚行为,保险协会的理解中包含了挪用等行为。本案的保险单是被告单方出具给原告的,保险条款是被告制作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高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本案对该保险责任条款的解释应按照原告的理解解释。职务侵占就是个体将单位的财产占为己有,因个体的原因将单位的财产占为己有就是职务侵占行为,故原告雇员曾素珠的行为属于雇员不忠诚的行为,属于本案讼争的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被告中华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雇员曾素珠所涉罪名是挪用资金罪,该罪名并不在本案讼争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范围内。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首先应该按照基本解释方法进行解释,“雇员忠诚保险条款”不是“雇员忠诚一切险”,条款名称并没有“一切”,该条款是列明责任加除外责任,而本案原告雇员被确定的挪用资金罪名并不在列明责任范围内,故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二)关于发生保险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上门收款点清单范围问题
原告商业银行认为,其雇员曾素珠犯案的地点乌石浦稽征所即发生保险事故地点是在本案讼争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点,因为上门收款点清单是以收款地点作为承保范围,并非以单位名称为收款地点。且乌石浦稽征所是上门收款点清单所列明的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厦门稽征处下设的分支机构,其与厦门稽征处在同一地点办公,故不会多产生保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