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盘否定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有些矫枉过正,毕竟修订前的破产法的破产门槛规定过低、过于偏重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是不争的事实,甚至有些人将适时破产作为营利的一种手段。因此,适当严格的破产程序以及破产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债务人在获得法律救济的同时应当为自己的违约付出一定代价。不能将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一棍子打死。真正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保护债务人利益、为其提供消费保险与惩罚破产与引导其守约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目前虽然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并没有列入修改议程,但是适当放松过于严格的破产程序势必成为美国破产法未来改革的方向。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建议修改破产法,政府官员也对此作出呼吁。2008年5月5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本·伯南克讲话时针对美国住房抵押赎回权丧失比例不断上升这一情况指出:“拖欠还贷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比例增高将对住房市场、金融市场和更广泛的经济领域产生外溢影响。因此,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帮助更多的人避免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不仅符合放贷者和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所有人的利益。”美国国会适时提出了修改破产法的提议,以帮助更多的债务人避免房屋被没收的命运。根据这一破产法修改方案,破产法官有权为申请破产的抵押贷款持有人设定新的偿还条款,部分符合条件的住房拥有者在申请破产时可以获得贷款重组的权利,以此来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借贷者,避免他们陷入止赎。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最终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也将破产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在第五章中规定了新的破产清算机制。
(二)通过破产法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向内需型转变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原因并不是偶然现象,这是由美国破产法所具有的经济调节功能所决定的。美国破产法不仅仅具有规范破产行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之功能,而且一直发挥着经济调节的重要功能。破产法修改不仅仅会影响到个体的经济活动,而且会对整体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从美国第二部破产法—1841年破产法开始,美国破产法一直奉行“一般破产主义”,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主体在一定情形下都可以成为破产主体,破产主体的广泛性使得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少数群体之中,而是如同税法一般,成了调节全民经济行为、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美国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便清晰地展现了破产法经济调节职能的发挥。
美国在建国之初就意识到破产法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在1787年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律。”将破产法的立法权赋予联邦,旨在通过确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统一的贸易市场和交易秩序,调节经济走势。此后美国破产法的废立、修改大多与经济发展尤其是与经济调节密切相关,甚至在1898年破产法之前,美国破产法一直是作为应对危机、调节经济的临时措施而存在的。例如,1797年美国爆发了经济危机,这场危机破坏广泛,使得大量商人资不抵债,数以万计的债务人被送进了监狱。为解决大量的“破产者”危机,美国第一部破产法—1800年破产法应运而生。这部法律沿用商人破产主义,大批商人通过破产摆脱了沉重的债务,得以开始新的经济生活,这无疑是为美国经济发展注射了一针“强心剂”,经济迅速得以复苏。1837年美国再次爆发了经济危机,这次危机严重摧毁了美国经济,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大量债务人资不抵债,成千上万的人失去了土地,生活难以为继。这促使美国第二部联邦破产法—1841年破产法出台,并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一般破产主义。此后,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债务人避免了长期背负繁重债务,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恢复继续创造财富的能力,对于恢复商业、复苏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29年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些“亲债务人(pro-debtor)”的修正案,限制债权人收债权利的条款纷纷出台,以期通过破产法的调节促进经济复苏。[22]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广受垢病的美国信贷消费的繁荣也离不开破产法的支撑。为了鼓励信贷消费,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宽松的个人破产条件和豁免制度,为大量债务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促进了信贷消费的持续繁荣、经济发展的持续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