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与世界金融危机

  

  二、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诱发金融危机


  

  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颁布后,个人破产的数量在官方统计数据中确实大幅下降。根据表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第三季度申请第七章破产的案件的数量是96,000件,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65%,比2005年同期下降了77%;2006年第三季度申请第十三章破产的案件的数量为69,000件,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40%,比2005年同期下降了37%。通过这组数据的显示来看,BAPCPA遏制破产滥用的目的似乎已经达到。事实并非如此。资金流动数据显示,住房抵押贷款在2006年上升了11.1%,在2007年上升了6.6%;消费贷款在2006年上升超过了4.5%,在2007年上升超过了5.5%。[10]消费贷款、抵押贷款的数额都有所上升,贫困消费者的数量也并没有减少,这与个人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降低是矛盾的。究其原因在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了放弃赎回权等“非正式破产”的方式来缓解债务压力。这应验了美国马里兰大学Dawsey和Ausubel两位教授的预言,他们曾在文中指出:“改变法律以降低债务违约的政策制定者们可能仅仅是将债权人从一个更加显著的破产形式转变为一个不太显著的破产形式。”[11]这就导致了待售住房数量的大量增加,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价格下降的压力,加剧了大量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池的证券的贬值,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有激进人士甚至提出,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实际上应更名为“2005年破产消除法案”。[12]数据来源:Quarterly Non-business Filings by Chapter (1994-2009)[13]


  

  (一)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导致待售住房数量大幅增加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以前,由于各州均有对住房豁免的规定,破产法并不加以限制。债务人在申请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时,大多住房可以作为自由财产保留给债务人(债务人也可以通过“挑选法院”的方式来保全住房),而不需要出售住房来偿债或作为破产财产流入市场。由于申请第十三章破产的门槛同样较低,当债务人无法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时,仍然愿意通过第十三章实现破产,而不是采取“非正式破产”的方式。适用第十三章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可以保留现有财产(包括住房)。出于经济理性,破产人也不会选择出售住房去一次性偿还债务。因此,虽然破产案件大量发生,但并不会过多地增加待售住房的数量。总之,宽松的破产制度确实导致破产案件上升,但却并没有增加待售房屋的数量(尽管房产在任何家庭都是最重要的资产),相反,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减少了待售房屋的供给(在房地产价格上升时期尤其如此,债务人更加珍惜自己的房产)。可以说债务人保护主义的破产法成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剂。可见,债务人保护主义保护的不是债务人而是整个市场。


  

  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本想通过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来遏制破产案件的上升,结果破产案件明降暗升,导致更多的人放弃或抛弃已抵押的房产,不再归还贷款。即使是正式破产的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可以保留自己住房的比例也大大降低了。首先,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缩小了债务人在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时自由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对住房豁免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这就使得一些债务人在申请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时无法再保有住房,这些住房将成为破产财产在美国住房市场上流通。其次,修订后的第十三章破产程序提高了破产费用、延长了还款时间、缩小了可豁免债务的范围,直接导致了第十三章破产申请者比例的降低(根据表一的统计数据,2006年申请第十三章破产的数量下降了40%)。那些原本可以通过适用第十三章破产程序保留住房、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由于无法支付高昂的费用,而不得不选择“非正式破产”这一方式。“非正式破产”的结果就是债务人通过直接出售住房偿还部分债务;或者直接远走他乡,将住房留给债权人自行处置。以上两种情形共同增加了房地产市场上的住房供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