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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与世界金融危机

  

  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取消了债务人在第七章与第十三章之间自由选择破产程序适用的权利。规定通过“收入测试”(means test)这一标准来决定债务人是否可以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只有符合“收入测试”标准的债务人才能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所谓“收入测试”就是综合申请人破产申请前半年的平均收入、申请人所在州中等收入水平以及申请人日常开销等各项因素,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收入低于本州中等收入水平的债务人可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而那些收入超过所在州的中等收入水平的债务人,则可能构成滥用破产程序或者将只能申请适用第十三章破产程序。[6]


  

  (二)增设信用辅导与债务人教育程序


  

  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要求所有申请适用第七章破产以及第十三章破产的债务人必须完成一项关于个人财产管理的教学课程,参与信用辅导与债务人教育程序,否则将构成破产申请驳回的理由。这一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帮助破产申请人做出正确的破产程序选择或者做出其他替代破产的选择。但是,有证据显示,绝大部分接受辅导与教育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十分恶化,根本没有其他非破产的替代方式。正如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所指:增设的信用辅导与债务人教育程序更像是人为设置的行政上的障碍。[7]因为增设这一程序的结果是耗费了更多破产债务人的时间与金钱,从而抬高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门槛。


  

  (三)提高申请破产的费用


  

  2005年破产法修订之前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很低,申请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的费用是600美元,申请适用第十三章破产程序的费用是1600美元。但是,根据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的规定,债务人申请适用第七章破产程序的费用为2500美元,申请适用第十三章破产程序的费用为3500美元;债务人被强制要求接受信用咨询以及资产管理培训;债务人还必须向法庭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包括过去4年的完税证明(这意味着破产债务人不得不交足所有的税款)。此外,律师必须对所交材料真实性的证明负责,如果债务人信息虚假,律师将要承担个人责任。严格的律师责任将导致律师费用的增加甚至是愿意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的减少。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费用,增加了破产申请的难度。


  

  (四)限制住房豁免


  

  根据联邦法和大多数州法的规定,债务人的住房属于自由财产。[8]破产法典第522条(d)(1)规定债务人享有的总价不超过7500美元的财产利益,包括债务人或其扶养的人作为住所的动产或不动产、债务人或其扶养的人作为住所的在合作组织中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或其扶养的人的墓地。虽然与一般州有关住房作为自有财产的规定相比显得“吝啬”,但其范围和适用起来则比较宽泛。各个州的自由财产法对住房豁免作出了更加宽泛的规定,金额从数千美元到无限制(6个州无限制,包括弗罗里达和德克萨斯),而这些州的规定并不因破产法典关于自有财产的规定而减少或受到影响。因此,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出台前,关于住房的豁免是比较宽松的,并且债务人可以通过“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方式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诉讼。[9]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增加了住房豁免方面的限制:第一,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必须在该州居住至少2年:第二,债务人在该州居住不满40个月,住房豁免额不得超过125,000美元的上限,而不管该州关于房产的豁免限额是多少;第三,如果债务人移居到其他州两年内申请破产,则债务人只能适用破产申请前居住了180日或者在这180日内主要居住地的法律;第四,债务人在破产后两年内才可以处置豁免的房产(对于供养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十分必要的除外)。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债务尤‘挑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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