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Stambuk案也涉及到另一篇文章,该文讨论了眼科医生新激光手术技术的文章,并将这种新技术的成功与申请人的经验与专业知识联系起来。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指出,上述两案例中的文章均涉及到公共利益,其内容是一个整体,因而不可能将有利于申请人的陈述与该刊物的其它部分分离开来。欧洲人权法院采用了综合分析的方法,认为在这两个案例中该文章的广告效果完全是次要的,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拒绝将该出版物视为商业言论。


  

  3.Fur Trade(注:在该案中,原告从事皮毛贸易,而被告属于毛皮动物保护协会。该协会用各种各样的海报和宣传小册子以及带有很多血的狐皮装饰了一家烟草店。一张海报用“亲爱的夫人是如何喜欢她的毛皮”来这样的词语显示浣熊?“悬挂在展厅的标语写着:“穿皮革是滥杀动物的共犯!”“穿皮革的人的良心有问题!”以及其他类似的措辞,以及在一个商品交易会上,采用普通词语表达的许多言论和标语都指出了动物死亡时遭受到的折磨、痛苦和恐惧。原告提出了禁止令诉讼,被告则依据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和自由贸易权作为抗辩。SeePeter Poch,Case Comment:Austria:Unfair competition-distinction between idealistic activities and ones involving a commercial aspect.E.I.P.R.1996,18(12),D350.)案该案涉及到抗议通过皮毛贸易虐待动物的口号和言论是否等同于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在该案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先将协会的行为和言论区分为只为理想的原因而为的行为和言论与促进个别交易者经济利益的行为和言论。并指出,有必要在各种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在本案中,动机明显被理想的目标所控制,因而不会促进具体的皮毛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言论自由权一般胜过对皮毛交易的潜在危害。如果这些理想性的活动与宣传竞争者皮毛交易的产品混合在一起,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则。这些言论在各方面都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以言论自由或贸易自由来作为污蔑的挡箭牌。由于该协会是积极参与该商品交易会和时装表演的组织和表演,而且还参与了宣传皮革的言论和行为,该言论被发现是不准确的,因为并非所有的动物都遭受折磨或被痛苦地杀死。如果仅仅是因为理想性因素,那么即使是挑衅性的语言也可以容忍,但如果该挑衅性标语涉及具体的商业利益,则不应该被容许。因此,它不能主张宪法权利的抗辩。在该案判决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次清晰指出了明确享有言论自由权的行为与混合商业利益的理想活动二者之间界限的相关因素。该案仍因其规则相当明确而受到欢迎。


  

  此外,在Jacubowski(注:Jacubowski v Germany,19 EHRR 64(1995).)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虽然认为申请人的通函不属于商业言论,但指出,已经评估此案的所有三个国内法院认为该通函的目的是为了教唆新闻社的客户。但欧洲人权法院重申了国内裁量在像不正当竞争这样复杂而又频繁波动的领域特别重要。基于此,欧洲人权法院将其审查限制在国家措施“在原则和比例上是否是合理的”这一问题上,并尊重成员国的裁量,裁决该罚款没有违反《公约》第10条。而在SRG(注:SRG v Switzerland,28 EHRR 534(1999).)案中,欧洲人权法院没有继续在Hertel案中所采用的推理,而是强调了该表达是在商业环境中作出的这一事实,反对阻止播放通过挑选出市场领导者的产品来说明多成分止痛药副作用的电视节目的禁止令,宣布该请求不予受理,因为“已经考虑到了成员国的裁量权,以及国内法院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谨慎”。


  

  由此可见,当毁誉行为规制涉及商业言论自由时,依据宪法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考量仍是解决二者冲突的关键所在。但与误导行为规制和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相比,对商业言论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要求更高,必须涉及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即使是真实的商业言论也可以对其进行不正当竞争规制。


  

  (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除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许多其他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比较广告、干扰广告、利用恐惧心理、不当施加心理压力、不当促销等,已被法院认定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并且愈来愈多地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规制方式大多运用不公平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加以保护。但由于该一般条款的开放性不免导致该规制与商业言论发生冲突,下述两个案例不仅证实了这种冲突的存在,而且也显示了欧美在处理这种冲突时不同的应对策略。


  

  1.Benetton(注:Benetton公司案是一个利用惊吓广告来进行不正当干扰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德国《星》杂志刊登了贝纳通公司(Benetton)的三幅图片广告。一个广告画面显示着一只鸭子漂浮在流动的石油上,另一个广告画面显示着第三世界不同年龄层次的孩子们在艰苦的工作,第三个广告由一个照片组成,照片上是一个裸体的男人,其背后写着“艾滋病”。每一个图片都镶在绿色的边框中,上面写着“贝纳通的组合色”。但这些广告不久便引发了许多争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协会总部请求《星》杂志不再刊登这几幅广告遭拒绝后,向州法院起诉,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两项判决支持了反不正当竞争协会总部的诉讼请求,禁止《星》杂志再刊登这几幅广告。随后,《星》杂志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讼请求,称杂志刊登广告的行为属于新闻自由范围,且这几幅广告尽管令人不快,并不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联邦宪法法院最终裁决该言论及行为受《德国基本法》第5(1)条保护。BVerfG GRUR 2001,170-Benetton-SchockwerbungⅠ.)公司案该案是一个利用惊吓广告来进行不正当干扰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先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了广告的性质:虽然广告既是经济领域内的竞争手段,又是一种表达观点与思想的载体,具有双重性,但该广告具有作为有商业利益企图的竞争性手段的性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这样的广告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藉由对人类或动物严重苦难的描述,唤起同情的感觉,同时在无符合事理的动机下,充分利用此项感觉达成竞争目的;而在其实际操作中,广告主把自己扮演成与受其害者相同的角色,借此使消费者对其名称与商业行为产生认同。”因此,法院裁定,利用公众同情心谋取商业利益竞争的广告违反了一般条款,属于不正当竞争(注:BGH GRUR 1995,597–Kinderarbeit;lverschmutzte Ente1995,601-H.I.V.POSITIVEⅠ.)。然而,联邦宪法法院则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认为不能仅因媒体编辑以外的受众对该广告的不愉快反应,而对一项宪法保护的基本自由进行限制,并裁决这些照片属于意见自由(《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基本权利的保护范畴(注:BVerfG GRUR 2001,172-Benetton-SchockwerbungⅠ.);禁止这些照片无法律理由;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也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而且以合法的方式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然而在该案中对这些利益受到的侵害并不明显,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侵害了杂志社的意见自由基本权利(注:BVerfG GRUR 2001,443-Benetton-Schock werbungⅡ.):如果仅仅因为商业广告的自我利益目的就禁止它选择人类苦难作为主题,那么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的主要问题,一开始就不能成为普遍存在的、对于人类的世界观、价值观有着显著影响的广告世界的主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