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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语境下的捕前羁押制度改革

  

  四、捕前羁押改革的意义及路径选择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拘留制度加以完善。


  

  1.刑事拘留制度改革的意义。法治国家的核心是规范国家权力。刑罚权是国家极其重要的权力,自由是公民最为宝贵的权利,不能以权力害自由。改革刑事拘留制度,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化,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法治化不是法定化,我国现有的刑事拘留制度虽已有具体规定,但是不够科学。法治在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就是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而人们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保障人权。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刑事诉讼法治化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说明,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与完善,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也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标志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对于人权的保障受到极大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曾说过:“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制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7]所以说,此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既适应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潮流,也是宪法权利的实现。


  

  2.改革我国目前刑事拘留制度的路径选择。首先,侦查手段要节制,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特别是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拘留,在具体适用时要与所追究的犯罪的严重性和被追诉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要对采取拘留措施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在诸多的强制措施中,拘留不应成为优先适用的选择,应该选择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低的强制措施。即便是适用也要缩短拘留时间,避免羁押。羁押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提高,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而且有可能因拘留错误而导致被追诉人的事后追究。其次,采取拘留措施要经过中立司法官员的批准和事后监督,严格遵守羁押期限。我国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权力过于集中,缺少中立机关的审查和约束。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拘留,缺少必要的审查程序,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不仅适用于审判程序,对于侦查阶段也是适用的,是否做出拘留这种强制措施,不能由身处案件中的侦查人员独立做出,侦查人员虽然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是案件侦破的速度和质量却影响侦查人员的职业声誉和升迁,设立中立的审查人员可以避免“当局者迷”。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侦查人员的拘留权必须在程序上受到有效制约。最后,禁止任意羁押和非法羁押。禁止任意和非法的羁押是所有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合法与任意的解释,任意与违背法律不是相等的,对它应该有更广泛的解释,任意应该包括不恰当、不公正和缺乏预测性的因素,羁押不仅仅应该是合法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是合理的。[8](p191)刑事诉讼法治化,不仅需要广大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还需要政治人物的勇气和胆识。我们应借助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有利时机,吸收和借鉴历史上、国际上的良好经验,把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推向科学化、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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