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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语境下的捕前羁押制度改革

  

  2.拘留的期限和适用条件不明晰。关于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上条文说明拘留在刑事诉讼中是为逮捕做准备,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就要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司法拘留、行政拘留那样明确规定拘留的期限,只是规定了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在侦查机关没有确定需不需要逮捕的情况下,拘留是否应该继续,如果要继续的话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后可以持续的期间,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确认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应当持续拘留,持续的理由是什么,如所犯罪行严重到需要逮捕,为使侦查迅速有效地进行,持续羁押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严格限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来看,拘留后持续羁押的条件就是逮捕,但是需不需要逮捕,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69条计算出拘留最长持续时间为37天。如果需要逮捕,就要提请批准。拘留适用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个条文说明的是先行拘留的条件,也就是情况紧急下的无证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来看,拘留一般程序是先制作拘留证,然后持证拘留。那么适用拘留的条件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条件是明确的,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而《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是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情形,不是拘留的具体条件。《刑事诉讼法》应该明确拘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并且要明确规定拘留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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