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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型职务犯罪共犯责任认定初探

  

  三、数额型职务犯罪共犯责任完善建议


  

  对共同职务犯罪各犯罪人的责任问题探讨在于希望完善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本部分试对此略陈管见。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身份犯共犯责任的立法。首先,必须考虑如何通过立法填补法律关于此间题规定上的空白,并平衡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其次,必须考虑到要保持现行刑法典的结构稳定,调整之处不宜过多。所以,笔者认为,立法上要明确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以及不同特定身份人员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并应严格区分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坚持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犯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建议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在刑法分则的第八章和第九章篇尾各增加一条规定,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犯本章规定之职务犯罪的,以共犯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章规定之职务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为了进一步对该问题加以明确,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对“伙同之人”以及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在刑罚上的减轻、免除或加重等问题加以具体规定。这样既能保证立法完整又不至于对刑法典进行结构性的调整。


  

  在量刑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性文件中对于一些职务犯罪的追诉标准、经济损失等数额均有所提高,这与现行刑法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此外,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与对应的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等共生罪的刑罚出现明显不平衡现象,不利于突出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的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这一核心法益,建议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法定刑,特别是提高渎职犯罪的刑罚幅度,并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二)司法解释层面的完善建议


  

  第一,区分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两种标准。建议将犯罪总额作为定罪数额。具体而言:对于组织犯来说,表现为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经济犯罪的总数额(即组织总额);对于共同实行犯来说,表现为参与数额或称实行数额(即参与总额);对于教唆犯来说,表现为在教唆犯的教唆下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总额(即教唆总额);对于帮助犯来说,表现为在帮助犯的帮助下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总额(即帮助总额)。建议将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作为量刑数额。除主犯外,对其他类型的犯罪分子,可以其实际分得的数额和未分犯罪利益作为具体适用刑罚幅度的标准。


  

  第二,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相关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的认定条件和计算依据,避免司法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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