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列举规定模式外,部分民法典采概括主义模式,不作相关具体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例如《魁北克民法典》第976条规定:“依土地的性质、所处的位置或当地习惯,相邻人应忍受不超出他们应相互容忍限度的通常的相邻干扰。”[11]《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691条规定:“所有人不得以滥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以损害邻人的所有权。邻人不得因相邻关系中的普通不便起诉。但如不便超出普通的限度,邻人得请求予以排除。法官应考虑财产的使用、不动产的性质、财产的各自状态及其目的等而为裁决。”[12]
(三)大陆法系支撑利益相关理论和规则无法全面解决不动产支撑问题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支撑利益立法尽管体例和内容有所不同,但在总体思路却有共通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立法上通过相邻关系进行调整。相邻关系之存在,实为所有权社会化之表现,其基本理论乃是利用利益衡量之原理,调和权利行使,[13]即考量土地所有人自由行使其权利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并衡量邻地所有人是否有得干预他人所有权范畴的优势利益,而为合理必要的利益衡量。[14]第二,具有较强的习惯法和地方法色彩。如《法国民法典》第674条规定:“留出条例或特别习惯就这些物体所规定的距离”;《瑞士民法典》第686条规定:“(1)各州对挖掘及建筑应遵守的距离,有权作出规定;(2)各州亦有权制定有关建筑的细则”;《意大利民法典》第889条第2款规定:“以上任一情况下,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891条强调“如果地方法规未另行规定”等。第三,体现出一种利益衡量下的经验总结思路。部分立法例明文规定应该保持的具体距离,而距离的考虑是多方面考虑,包括防火、眺望、日照、采光、竹木越界和环保等,支撑利益只是作为修建、施工安全的一部分考虑,并非是单独抽象出来的受保护利益。
可见,大陆法系相邻关系的构建模式,主要是以土地平面利用为思考背景,没有特别考虑不动产的立体利用问题,因此对支撑利益的确认和保护,采用的是相邻关系框架内的间接模式。从大陆法系土地利用制度的体系性出发,理论上并不排斥通过地役权规范空间、地表之间的支撑利益,但由于支撑利益在相邻关系内尚不明确,加上不动产分层利用兴起时间较短,地役权制度也就没有发展出丰富的支撑利益地役权制度。[15]事实上,正是由于未抽象出明确的支撑利益,就不可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支撑相邻关系和支撑地役权制度,在支撑利益保护和纠纷解决上,也难以展开实质性的体系性构建。
三、美国法上的不动产支撑权
(一)美国不动产支撑权概述
美国法上有较为完善的不动产支撑权制度。支撑权是相邻土地所有人维护其土地自然状态的一种权利,是指获得侧面土地或者地下土壤对土地提供支撑的权利。[16]为毗邻土地提供必要的土地支撑是一种消极地役权,[17]是一种源于自然法的绝对的、自然的权利。毗连地层的所有人、矿藏所有人以及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无权撤去对土地的垂直或者侧面的支撑,除非其享有其他地役权。[18]提供支撑的土地是支撑地,接受支撑的土地是被支撑地。
按照支撑地与被支撑地的相对位置标准,支撑权可分为侧面支撑权(lateral support)和垂直支撑权(subjacent support)。狭义支撑权仅指侧面支撑权,即某一土地受到与之相邻土地的支撑,从而使之得保持自然状态的权利。[19]国内有的学者将侧面支撑权译为“相邻支撑权利”[20],可能是受到大陆法系相邻关系理念的影响。广义的支撑权还包括垂直支撑权,即指土地受其下面的土地支撑的权利,或建筑物的上层受下层支撑的权利,[21]这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美国法上土地立体化利用的趋势。现代社会更多的土地建设需求与土地供应的有限性,造成了超过以往的集中土地开发,不动产侧面支撑权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22]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支撑权和支撑利益受到财产法和侵权法的共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