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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支撑利益及其法律规则

  

  传统土地利用在登记制度上表现为“平面拼图”,对于一幅土地的确认依赖于四周的土地,只考虑平面相邻关系,不考虑纵向相邻关系。而土地的立体利用类似于“搭积木”,需要进行立体考量,分别考虑纵向和横向关系,还涉及相邻面的共有关系,更为复杂。独立空间作为物权客体必然涉及边界的界定问题,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空间法律边界的刚性。空间在位置、三维上的确定性和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要求,使得空间必须具有法律边界上的刚性,即相邻空间的共有界面不可改变,不可弯曲。其二,空间物理边界的对抗性。法律上的刚性在物理上表现为共有界面可能存在的对抗性。之所以说可能存在,是因为刚性可能是共有界面两侧没有任何受力,也可能是两侧受力的平衡。没有受力的情况一般仅存在于少数相邻人工建筑物之间,在水平方向上可能因为各自的承重设计而没有相互受力。但在垂直方向的土地立体利用中,由于地球引力的存在,空间、地表之间这种支撑与被支撑的对抗性是必然存在的。


  

  空间物理边界的对抗性,对立体利用土地提出了一个基本要求,即通过相邻空间、地表之间的相互支撑而保持其登记簿上的位置和三维范围,具体表现为:第一,支撑与被支撑是维系空间刚性界限的必然要求。相邻空间、地表之间如果没有被支撑,则可能发生共有界面的弯曲甚至相互渗透。第二,支撑与被支撑是空间单独利用的前提条件。如果空间、地表之间不能通过相互支撑保持其物理范围的刚性,则不能作为单独利用的客体。第三,支撑与被支撑是空间物理边界对抗性的法律表现。正是由于空间在物理边界上达到平衡的对抗,才保持了空间边界的刚性。


  

  因此,对于空间而言,提供支撑和获得支撑的重要性就被突显出来,单独确认空间这种获得支撑的权利和支撑相邻空间、地表的义务,是土地立体利用的前提性要求。我们将这种空间、地表之间的支撑与被支撑的关系,称为支撑关系。支撑关系存在于土地与土地之间,也存在于地表与地上、地下空间之间,甚至存在于相邻地下空间和相邻地上空间之间。另外,建筑物的上、下层之间的支撑关系与空间、地表之间的支撑关系实质相同,水平相邻的区分所有专有部分之间也可能存在支撑关系。因此,我们将各种不动产之间的支撑关系中蕴含的权利和义务统称为不动产支撑利益,以包含空间、地表之间和建筑物内部各种支撑利益。不动产支撑利益,是指在不动产的立体利用中,因相互支撑或者被支撑而发生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民事利益。


  

  在我国《物权法》确定了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确立和研究支撑利益及其物权法律规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显得极端重要。下文着重探讨空间、地表之间的支撑利益规则,对于建筑物内部的支撑利益,可以类推适用。


  

  二、大陆法系支撑利益相关理论和规则及其局限性


  

  (一)罗马法上支撑利益的萌芽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并非完全未对不动产支撑问题进行关注。例如《十二铜表法》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第二条后段就有所涉及:“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这显然是一种经验性总结。此后大法官法规定了建造或者拆毁房屋,若邻居认为有损其利益,得暂时阻止其建筑或者拆毁,至双方明确其权益时为止。[2]罗马法上还存在支撑地役,是指建筑物搭建于邻人的建筑物、墙壁、支柱而获支撑的役权。与支撑利益相关的制度主要有潜在损害保证金、新作业告令、防止暴力和期满令状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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