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支撑利益及其法律规则
——以美国法上不动产支撑权为借鉴
杨立新;王竹
【摘要】《
物权法》规定了以独立空间为客体的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立体利用突显了不动产支撑利益的重要性。大陆法系与支撑利益相关理论和规则无法全面解决不动产支撑问题,应该借鉴美国法上的不动产支撑权制度,建立我国民法上不动产支撑利益的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则。
【关键词】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支撑权;支撑利益
【全文】
《物权法》规定了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个条文对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仅仅是一个物权的概念,并没有规定实质性的内容,应当通过学理研究和实践观察,对其进行补充。本文借鉴美国法上的不动产支撑权(supporting right)制度,对我国不动产支撑利益进行研究,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则。
一、支撑利益研究的重要性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中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以独立空间为客体的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为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空间,是指由不动产登记簿确定所处位置和三维参数的地表上下特定的封闭范围,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空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空间必须由不动产登记簿确定,获得法律上的独立,《物权法》第10条第2款确立了我国未来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第二,空间的位置和三维参数必须确定,空间之间不能重合,这是其物理上的独立性与特定性。第三,空间是地表之上或者之下的特定封闭范围,在法律上独立于地表存在,这是对传统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土地范围的限制与改变。第四,空间是特殊的不动产,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不动产的物权规则。
空间主要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地下空间,这是近年来逐渐发展出的空间利用形式,常见利用方式是在地表之下一定深度建设建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和地下商场等。二是地上空间,这在我国是较新的空间表现形态。以现有的建筑技术,地上空间建筑不可能是漂浮的,必须获得一定向上的支撑力。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的以空间下方的建筑物为支撑,如房屋加盖;或者通过支撑柱等结构进行支撑,如高架桥;特殊情况下以两侧建筑物为依托,如空中走廊等。在城市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出现了数十年的地上空间交易和建筑实践,如坐落在芝加哥的美国中西部行政大厦有40层是建在伊利诺斯火车站上的,波士顿的马萨诸塞大道穿过52层的行政大楼,纽约59层的泛美航空公司大楼占据中心火车站的上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