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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完善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国家补偿制度;


  

  3.完善与落实各种弱势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工会)保护法;拓展、梳理表达和解决不满情绪和问题的渠道,完善上访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4.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使其工作经常化、专业化,从长远方向看,应努力培育市民社会,形成“政府·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结构,使得个体、群体对政府的仇恨、个体之间的仇恨有缓冲、消化的余地;


  

  5.提高对突发的敌意性、群体事件的应对水平,例如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应当包括详尽可行的处理群体事件的紧急步骤等{9};


  

  6.新闻媒体应当规范在报道仇恨犯罪时的角度,力求客观真实,履行其社会责任;


  

  7.从中学开始增加相关课程,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打击,珍惜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


  

  8.对一些确属“非常群体”、“非常个体”的“非常行为”,需要从心理学寻找出路,例如加强心理医生的疏导。


  

  制度建设必须与文化建设相结合才能有牢固的根基,刑法当然有其报应的一面,“有罪必罚”,然而,现代文明社会还应当推崇宽恕情怀、打造宽恕文化,清除残暴的复仇文化的历史条件。在法治国家,要减少民间的“私力救济”、“私行复仇”,就必须有具备公信力的公权力主持正义,除暴安良,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与世界。


  

  余论


  

  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刑事立法预防和处罚仇恨犯罪。在我国,抗制仇恨犯罪的意义首先在于事实层面,其次才是规范层面。在犯罪学领域,应当将仇恨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却又独具特点的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在刑法学领域,将仇恨动机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对待,而酌情的具体程度,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南》)予以规定,以利刑法的统一施行。


【作者简介】
王文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注释】例如2008年拉萨“3·14事件”、2009年新疆“7·5事件”、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
例如马加爵杀室友案件、杨佳袭警案件、韩浪泼硫酸故意伤害案件等。
例如自2008年末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影响,我国“涉农”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不好就会演变成刑事案件。参见200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
从宗教本身的因素看,虽然各大宗教都十分强调普世爱人的意义,但宗教仇恨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发生。对佛教与基督宗教普爱观的比较表明:导致这种悖论式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一些宗教为了维护自己信奉的神灵的惟一至上性,要求信徒在灵性生活中仇恨其他宗教的信徒。因此,为了杜绝这类现象,各个宗教应该消解那种排外仇他的神本主义倾向,而将教义建立在普适包容的人本主义基础之上。刘清平:《佛教与基督宗教普爱观之比较——析普世爱人与宗教仇恨的悖论》,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种族”的含义包括种族起源、国籍、肤色。
有时被害人不一定是“目标受害者”,而是其所属的特定族群,即社会群体。
2009年3月14—15日于北京举办的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社会敌意事件及调控——犯罪学高层论坛”论文集。
社会矛盾和冲突高发耗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维稳经费已经相当于甚至超过政府的民生支出。参见笑蜀:《高昂维护社会稳定成本为何难降》,载《东方早报》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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