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仇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事实上,有效抗制仇恨犯罪的刑法措施,首先应当在“法内”寻找,发挥现行刑事立法、司法的作用,关注案件背后仇恨因素的消除和预防;慎重对待、合理处置,以防冲突升级,防止仇恨在深度和广度上蔓延。在社会转型期,新旧社会问题交汇,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增长已是不可遏制,然而,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基本制度本身就应该已经具备了维稳功能。因此,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媒体和其他部门如果真正能够做到各司其职,增强各部门自身的公信力,想必问题会容易解决一些,维稳成本应当会低一些[8]。而这应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司法部门,应当理解、积极帮助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给予合法救济,正视那些寻求公平正义的人,而不是一概斥之为“法闹”、“刁民”,甚至将帮助这些人维权的律师也当成对手、敌人。一些非理性方式的表达,往往与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救济途径有关。当举报、控告、申诉、上诉等法律渠道屡屡失灵时,一些人的最后选择便是“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7},行为走向极端。如果政府时常进行“法外解决”、“特殊处理”,反而削弱了立法、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会使得一部分人置现有法律于不顾,寻求特殊对待。


  

  其实,看似冲突激烈、矛盾很难调和的仇恨犯罪,如果追根溯源,许多本来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如果及时、妥善处理本不至于此。例如,2008年以来,我国“涉农”敏感性案件增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等纠纷案件,大都事关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处理不好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而一些群体性诉讼充满利益冲突的聚合性,若处理不好,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暴力事件{8}。如果其中有人涉嫌犯罪,当然要依照刑法等法律进行处理,但同时也要考虑其起因上的复杂性,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实现刑事法律的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的有机结合。


  

  (二)刑事法以外的抗制措施


  

  针对仇恨犯罪,刑事法以外的抗制措施虽然见效慢,却更加能够“治本”,从长远来看,其成本较刑事处罚低。这些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


  

  1.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解决好信息公开与保密制度的关系。仇恨犯罪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一些行为人之所以对政府、社会、他人有不满、怨气、仇恨,主要是因为不了解真实情况,是出于误解。如果政府的规定、具体决策过程、参与者及其执行情况能够让公众及时了解、掌握,做到应有的透明,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正、公平目标的实现,即使有问题,也容易发现和解决。大量的仇恨犯罪事实证明,“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是最容易被“忽悠”“闹事”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