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也有些人本来并无明确的不满对象、不满事由,也未遭受他人的欺凌压迫,只是由于与外界交往不多,比较孤独,通过对他人实施攻击性的犯罪,获取所谓的成就感、英雄感,或者通过参与集体性、群体性的暴力事件,似乎找到了一种认同感、归属感,发现了自我的存在价值,证明了自己的能力。这类人实施的犯罪是十分盲目的,所谓“仇恨”的动机也是非常模糊的,如果说有仇恨,那也是对自己的被疏离感、被抛弃感的一种仇恨。
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忽略自己的自身修养,价值观发生扭曲,变得唯利是图,情感淡漠,他们的要求如果不被满足,便迁怒于他人,诉诸犯罪。
6.传统复仇文化的影响
传统复仇文化在各国文学作品中都有体现。例如,因权欲、情欲和仇恨三种欲望过度膨胀及其交织所导致的毁灭,一直是莎士比亚的悲剧作品所表现的主题之一,而大仲马的代表作《基督山伯爵》就是一个复仇故事,仇恨是其主线,贯穿作品的大部分情节。但是,这种复仇依靠的主要是智力,而武力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并且是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
与西方的复仇文学不同,我国古代的复仇虽有起因上的正义性,却无“法律”的概念意识——只要是复仇,便将“法”字抛向一边,大开杀戒。中国古代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反法制传统,真正的古代英雄,例如荆轲、豫让、程婴,无一不是以“法外复仇”而留名青史。而一部《水浒传》虽然展现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纠葛,却也是一部描述以复仇为名义而杀人的武林高手的传记,而读者都拍手称快,这非常不利于民众法治精神的培养。复仇既是中国古代常见的一种社会风俗,又是一个触及中国古代法律理念之核心的根本问题,其文化渊源包含着儒家复仇观与古远的侠义崇拜观。这种复仇观念由来已久,并且长期显性存在,绵延至当代,每每在遇到问题、矛盾、冲突时,尽管诉诸法律、寻求正当渠道解决的有所增多,却仍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或群体恪守“人怕狠、鬼怕恶”、“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信条,不愿息事宁人,而是走遍天涯海角,也一定要找到“仇人”,并要亲手置其于死地而后快。人类已经进入了21世纪,然而这种扭曲、偏狭的复仇心理一旦遇到具体的事情,就暴露无遗,一些人很容易走极端,不顾法律、不计后果,图一时之快,造成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悲剧。
三、“仇恨犯罪”概念辨析
我国的“仇恨犯罪”概念与报复性犯罪、恐怖犯罪、群体性暴力事件(社会敌意事件)等也有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