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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历史形成的差异因素


  

  在引发仇恨犯罪的原因中,有些是历史形成、长期存在的问题,例如城乡差异、东西部自然资源分布不均,造成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机会与质量、就业机会、医疗条件与水平、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差距,其中有些因素是历史长期形成、靠后天很难改变的不公平竞争。这些因素,连同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民族之间的历史差异[4],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人的心理失衡,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加之这种差异性被一些人和组织所利用、所夸大,使得部分“失意者”在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容易将对现实的不满、仇恨诉诸极端的犯罪行为,报复社会和他人。


  

  2.转型期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


  

  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各种利益被重新整合、洗牌,不同部门、集团、个人的利益格局变动较大,贫富分化加剧,民族矛盾复杂化,各种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社会冲突与矛盾不断发生,例如近年来因企业改制导致工人下岗、拆迁、征地、欠薪、环境污染、医患纠纷、警民冲突等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增多即属于这种情况。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例如2008年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也使得我国金融局势复杂,外资撤离,一些实体经济企业举步维艰,劳资纠纷与冲突增多;另一方面,腐败、渎职犯罪频发,一些地方官商勾结,使得民众产生了强烈的被剥夺感,所谓的“仇富”、“仇官”、“仇警”心理在悄悄地蔓延,尤其经过网络传播后,一部分人会将内在的仇恨心理外化为攻击性较强的暴力犯罪行为。


  

  3.政府处置不力


  

  有些仇恨犯罪本来只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然而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仇恨因素未能得到及时化解,或者处理方法过于简单、粗糙、欠妥,甚至是由于沟通、交流不畅,工作没有做到家而产生的悲剧。


  

  4.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


  

  有一部分仇恨犯罪是刑事被害人转化成犯罪人的情形,是由于刑事案件处理效果不佳或者被害人性格倔强甚至偏执导致冤冤相报,酿成新的悲剧,例如韩浪泼硫酸故意伤害案、杨佳袭警案以及时常发生的受虐妻子杀夫案等。这其中有些是由于刑事案件处理效果不佳导致冤冤报,酿成新的悲剧。这部分犯罪也被称为“私力救济”性质的犯罪。


  

  5.个体的因素


  

  从客观上讲,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制度规范不尽合理或者执行不力,或者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遭受不公平待遇者产生失落、不满乃至怨恨心理。但是,不同的人对压力、不公平待遇的承受力不同,面对不平遭遇,有些人会有所顾忌,三思而后行,有些人则心胸狭隘、冲动易怒、比一般人更容易形成仇恨心理,自控力差,进而铤而走险,酿成悲剧。这个因素也可以说是性格、人格的问题。例如马加爵杀室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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