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王文华
【摘要】“仇恨犯罪”并非新生事物,它纵可溯至我国古代的“复仇文化”,横则涉及英美法系国家的“Hate Crime”,只是它一直未能引起我国刑法学、犯罪学理论与实务界的应有关注。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的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仇恨犯罪即为典型表征之一。提出“仇恨犯罪”的概念,从而认真对待这种犯罪现象,对仇恨犯罪进行数据收集与统计,对其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刑事法内外的抗制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仇恨犯罪;概念;犯罪现象;抗制措施
【全文】
一、什么是“仇恨犯罪”?
作为一种犯罪现象,“仇恨犯罪”并非新生事物,它纵可溯至我国古代的复仇文化,横可涉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仇恨犯罪”(“Hate Crime”),只是一直未能引起我国刑法学、犯罪学理论与实务界应有的关注。我国在犯罪的原因、分类、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等方面的成果较多,却几乎没有对“仇恨犯罪”的研究,更缺乏从中国传统复仇文化视角出发对当今仇恨犯罪现象的深刻反省与审视。
“仇恨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以及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导致的对他人、国家机关、特定群体或社会的仇恨而引发的犯罪。在犯罪种类上,仇恨犯罪皆为故意犯罪,且多表现为暴力犯罪。实际生活中,因仇恨心理引发的犯罪每天都在发生。与其他犯罪动机相比,仇恨心理一旦形成,容易形成一个怪圈,被不断地无限放大,很难消除,行为人很难从这个怪圈中走出来,其犯罪的实施常常表现出目标坚定、破坏力强、杀伤力大的特点,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很容易从个体的、局部的仇恨犯罪扩展至大面积、大范围的群体性事件。因此,这种心理动机比贪财、贪色、寻求刺激等动机更加具有危险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的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而仇恨犯罪即为其中的典型表征之一。近年来,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使得因仇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个体恶性事件[2]频频发生[3],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本文提出“仇恨犯罪”的概念,旨在对这种犯罪现象作类型化的研究,对仇恨心理产生的原因、仇恨犯罪的特点、相关的刑事政策、刑事法内外的抗制措施进行剖析,希望引起刑法学、犯罪学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与共鸣。
二、当前仇恨犯罪频发的原因
我国当前林林种种的仇恨犯罪的起因,既有因观念和境遇差异引起的仇恨,也有日常社会交往中引起的各种冲突,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个人与特定群体组织之间的冲突、个人或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冲突与对抗是其客观表象,而冲突与对抗的内心驱动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有些甚至是被害人)对社会及某一机关、组织、个人的极度不满或仇恨。其滋生和蔓延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