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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贸易与WTO体制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指控美国《汽油规则》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l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规则》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规则》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欧盟作为该争端的第三方参与了专家组程序,指出欧盟完全支持美国的环境目标,但是同时,它相信在努力实现环境目标时,美国毫无必要对第三国给予低于优惠的待遇。


  

  专家组得出的结论是:《汽油条例》所包含的基准建立方法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的规定,并且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b、d、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专家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后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GATTl994第20条g款的结论, 同时维持了专家组报告中其它结论和建议。


  

  该案经历了双边磋商、专家组程序、中期评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多边监督与执行程序,成为WTO争端解决的第一个成功范例,充分彰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大力量,意义非同小可。就其对于石油贸易的影响而言,首先这是一起由OPEC国家在WTO框架下发起的案件,一定程度上为其它石油出口国诉诸WTO体制解决石油贸易争端起到了示范作用,其次,在争端解决程序当中,私营石油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关注,如委内瑞拉石油巨头PDVSA的名字在专家组的报告中出现了10次之多。再者,专家组的报告中,认为“清洁空气”属于GATT第20条G款意义上的“可用竭资源”,意味着石油进口国今后仍有可能以保持“清洁空气”为名偏离GATT义务,对于石油产品施行进口限制。


  

  三、WTO与石油贸易国际机制的未来发展


  

  在石油贸易国际机制的未来发展中,WTO究竟能否扮演一个更为积极与重要的角色,引导国际石油贸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回答这个问题或许为时尚早,但也并非了无头绪。


  

  如果说WTO第一案因石油而起,第一轮多边谈判回合于卡塔尔(同时为OPEC与WTO成员)首都多哈发动仅仅只是巧合的话,近年来建立WTO能源新规则的呼吁时有所闻则是不争的事实。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自2006年6月以来已三度倡议在WTO框架下展开能源谈判,能源大国相继加入WTO亦使不少国家意识到这一进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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