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油出口国的立场来看,最担心的就是石油进口开征的高额国内税问题,认为这类税收削减了出口国从自己的自然资源获取收入的能力。石油出口国在WTO/GATT框架下提起的两起争端,皆因此而起,尽管两起都胜诉,仍然难以抹去石油出口国的隐忧,鉴于能源与环境的密切联系,进口国越来越多地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对石油及石油产品开征国内税,只要这些税收是在非歧视基础上征收的,就不违背关贸总协定。
总而言之,现行WTO/GATT规则难以有效调整当前的国际石油贸易关系。
(三)WTO/GATT处理的石油贸易案件
WTO/GATT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受理过数以百计的国际贸易争端,关于石油贸易的总共只有两起。
其一是1987年 “超级基金案”,起因于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超级基金法修正案和重新授权法案》,该法案中的一项规定以资助清洁危险有害废弃物的名义,对进口及国内原油分别课以11.7%/每桶与8.2%的税。1987年,GATT在加、EEC和墨的联合请求之下,设立专家组审查该法案的合法性,澳、印尼、科,马、尼、挪作为第三方加入了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认定美国有征此项税目的权利,但其对于进口及国产产品税率差别违反了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
单从法律方面来看,该案事由清楚,并不复杂。若从石油贸易角度视之,当时缔约方中所有具有石油出口利益的国家(包括三个OPEC国家)都参加了进来,足见其已经牵动了石油出口国的整体利益,影响力颇为广泛。时值国际油价下跌至历史低水平,歧视征税的背后实则是美国国内对于低价原油进口引发的竞争感到不安,虽然美国在很短时间内表示接受GATT的裁决,但直到1989年国际油价上扬之后,美国才真正统一了税率。另外,本案专家组首次关注到原油与精炼油相似性的问题,并认定因其最终用途相同,属于第三条二款意义上的相似产品。
其二便是WTO成立之后受理的第一桩案件——汽油标准案,该案起因于美国环保署为减少空气污染,根据1990《清洁空气法修正案》,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规则(《汽油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规则》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即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即常规汽油)。《汽油规则》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
争议事项在于,美国环保署确立了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statutory baseline),适用于任何新开设的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商以及所有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同时又规定,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商,应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的质量的单独基准(individual baseline),对外国炼油商不适用企业单独基准。